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楊長平 陳碧英 被 告 言克勤 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竹修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言克勤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 簡字第248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采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