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87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87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惠洲
- 被告
- 黃義緯
- 選任辯護人
- 凃禎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贓物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所為之羈押裁定,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被告陳惠洲押票之「羈押理由所依據之事實」欄內「如附件」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件一所示。
被告黃義緯押票之「羈押理由所依據之事實」欄內「如附件」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239條、第2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陳惠洲、黃義緯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經本院分別訊問後,當庭諭知被告陳惠洲之羈押理由為:「訊後,被告就其中部分之竊盜犯行坦承不諱,涉犯竊盜罪嫌重大,參酌被告前因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強制工作三年確定,於106 年6 月假釋出監,即於短時間內再犯多起竊盜案件,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當庭諭知被告黃義緯之羈押理由為:「訊後,被告涉犯竊盜及贓物罪嫌重大,參酌被告前因贓物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執行完畢後又再犯本件多次竊盜及贓物罪,法院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認為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有訊問筆錄2 份附卷可稽,惟因被告2 人當日押票之「羈押理由所依據之事實」欄內「如附件」之內容,與本院當庭諭知上開羈押理由均有不同,應屬明顯誤載之情形,且不影響於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 訊後,被告就其中部分之竊盜犯行坦承不諱,涉犯竊盜罪嫌重大 ,參酌被告前因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強制 工作三年確定,於106 年6 月假釋出監,即於短時間內再犯多起 竊盜案件,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 ,應予羈押。 附件二: 訊後,被告涉犯竊盜及贓物罪嫌重大,參酌被告前因贓物案件被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執行完畢後又再犯本件多次竊盜及贓物 罪,法院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認為有羈押之 必要,應予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