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 原告
- 景紹文
- 被告
- 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美香
- 被告
- 呂秀珠
上列被告呂秀珠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5年度勞安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⒈被告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呂秀珠應連帶給付原告14,740,8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㈢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引用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呂秀珠因涉嫌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