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訴字第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金訴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傳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4 月18日第一審判決(106 年度金訴字第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傳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6 年度金訴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07年4 月30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林傳銘位於臺南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之居所,該判決書並已由上訴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2 頁),而上訴人並於上訴期間內之107 年5 月9 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有該上訴狀及上訴狀所蓋印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因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