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15號
- 原告
- 黃博瑋
- 被告
- 張開鴻
- 被告
- 金萬成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金鐘
上列被告張開鴻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436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15號
上列被告張開鴻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436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