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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7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鄭雅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7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基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六年度執字第三四八二號、一○七年度執聲字第四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基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蔡基戊因毀損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1248、1863號、104 年度簡字第3064號、104 年度易字第125 、324 號)及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234 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5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 、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定執行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雅文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78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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