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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1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振謙劉怡孜鄭銘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1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賴鴻蒙(原名:賴冠良)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上訴係對於原審尚未確定判決不服之救濟,對於已確定之刑事判決,當事人縱有不服,應循其他救濟途徑為之,不得再以上訴之方式救濟之。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曾於108年10月23日具狀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於同年月24日由本院收狀。因上訴人前次聲明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本院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之108年12月6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蘇厝派出所及被告聲明送達之居所所在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惟被告未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到院。本院於109年1月30日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經合法送達及逾期抗告期間未提出救濟,本案業已於109年3月12日判決確定。茲上訴人於109年4月24日具狀聲請上訴(本院於109年4月27日收狀),係對於已確定之判決聲請上訴,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13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