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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振謙劉怡孜鄭銘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號

上訴人
被告
許耀堂
送達代收人
許榮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9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7年9月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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