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93號
- 原告
- 李克忠
- 訴訟代理人
- 郁旭華律師
- 被告
- 陳榮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勞安易字第2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榮陞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一0七年度勞安易字第二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惟原告若仍欲對被告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可另依民事訴訟程序為之,並不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駁回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