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婷萱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交訴字第5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7年8月2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54號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交訴字第5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7年8月2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