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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1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本良蕭雅毓施志遠

原告
黃博瑋
被告
張開鴻
被告
金萬成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鐘

上列被告張開鴻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436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施志遠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1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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