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12號
- 聲請人
- 陳東龍
- 即受刑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是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所執行之裁判之諭知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又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60號著有裁定可資參照。查被告前因毒品等案件,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99年度上重訴字第617號、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74號判決確定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聲字第8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8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 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00年度執更申字第2237號、100年度執更申字第2237號之1 接續執行之等情,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罰金易服勞役指揮書各1 份在卷(參見本院卷第31頁、第13頁、第15頁)。依此,受刑人對於本件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為之,聲明人竟向本院聲明異議,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