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基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六年度執字第三四八二號、一○七年度執聲字第四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基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蔡基戊因毀損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1248、1863號、104 年度簡字第3064號、104 年度易字第125 、324 號)及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234 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5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 、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定執行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