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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4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陳弘能陳郁婷梁淑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64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盈瑄
選任辯護人
謝菖澤律師

      蘇淑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盈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640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經本院依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陳報之新北市○○區○○街000 巷0弄0 號4 樓住所,並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即被告蘇盈瑄於108 年9 月26日具狀聲明上訴,理由書狀內容僅載「容後補呈。」,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茲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梁淑美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40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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