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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高如宜包梅真卓穎毓

附民原告  林蘭紅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簡大翔律師

附民被告  徐進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7年度金訴字第1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卓穎毓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1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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