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4 分鐘讀完 全文 8,0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包梅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龔侶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48

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龔侶丁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另補充:被告已著手於附表編號8之犯行,惟未至領得現金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取財,且前已有竊盜、詐欺等財產犯罪前科紀錄,猶未能記取教訓,再犯本案,顯係好逸惡勞,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詐騙所得之物共值新臺幣9,906元,迄未為任何賠償,兼衡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月收入約3萬元,無需扶養親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25條、第337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3項、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簡宏斌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曾郁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時  間    │   地  點   │刷卡(盜 │    宣告刑暨沒收          │
│號│            │            │領)金額 │                          │
│  │            │            │(新臺幣)│                          │
├─┼──────┼──────┼────┼─────────────┤
│⒈│108年1月27日│中西區西門路│298元   │龔侶丁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9時37分     │1段701號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家樂福西門店│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捌│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⒉│108年1月27日│中西區西門路│300元   │龔侶丁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12時26分    │1段719、721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號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            │遠傳電信臺南│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
│  │            │西門門市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⒊│108年1月27日│同上        │5990元  │龔侶丁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14時22分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108年1月27日│            │1000元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玖佰佰│
│  │14時24分    │            │        │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⒋│108年1月27日│中西區中山路│489元   │龔侶丁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17時55分    │153號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小三美日臺南│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            │中山門市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玖│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⒌│108年1月27日│中西區中山路│690元   │龔侶丁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18時13分    │180號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尚亨運動用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            │股份有限公司│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玖拾元│
│  │            │臺南一店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⒍│108年1月27日│北區成功路2 │680元   │龔侶丁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18時34分    │號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鐵道大飯店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拾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⒎│108年1月27日│北區北門路2 │459元   │龔侶丁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20時18分    │段71號1樓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全家超商臺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  │            │南新北門市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玖│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⒏│108年1月28日│中西區西門路│未遂    │龔侶丁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
│  │9時53分     │1段580號    │        │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未遂│
│  │            │萊爾富超商南│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新店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4489號
被      告  龔侶丁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龔侶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於
    民國108年1月27日前某日,在臺南市南區金華路4段某處變
    電箱上,發現吳郁君遺失之台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信用卡1張,竟予以侵占入己。隨後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地,持上開信
    用卡,刷卡消費附表所示金額(簽單除免簽外,均簽立龔侶
    丁之名),致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而墊付之。復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於同年月28日9時53分,在中西區西門路1段580
    號萊爾富超商南新店,持上開信用卡插入自動櫃員機,並輸
    入密碼預借現金之不正方法,欲自自動提領預借現金1萬元
    ,然因密碼嘗試錯誤而未遂。嗣經吳郁君報警處理,經警循
    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郁君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㈠被告龔侶丁於警詢時(偵查中經傳未到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吳郁君及告訴代理人邱勤翔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照片6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
    片、預付卡申請書、簽單4張及旅客登記單1張。
  ㈣證人吳郁君出具之簡訊截圖1張。
二、核被告龔侶丁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39條之2第3項、第1項之違法由自
    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未遂罪嫌。又被告所為附表編號3
    、4號所示犯行,犯意同一,時地密接,請以接續犯論以1罪
    。又被告上開所為,犯意各別、時地有異,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詐得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自屬其犯罪所得,請依
    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追徵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檢  察  官  張簡宏斌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若珊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  編號    │時間      │地點      │金額(新臺│
│          │          │          │幣)      │
├─────┼─────┼─────┼─────┤
│   1      │108 年 1  │中西區西門│298元     │
│          │月 27 日 9│路 1 段   │          │
│          │時 37 分  │701 號家樂│          │
│          │          │福西門店  │          │
├─────┼─────┼─────┼─────┤
│   2      │同日 12 時│中西區西門│300元     │
│          │26 分     │路 1 段   │          │
│          │          │719 、 721│          │
│          │          │號遠傳電信│          │
│          │          │臺南西門門│          │
│          │          │市        │          │
├─────┼─────┼─────┼─────┤
│   3      │同日14時22│同編號2   │5990元    │
│          │分        │          │          │
├─────┼─────┼─────┼─────┤
│   4      │同日14時24│同編號2   │1000元    │
│          │分        │          │          │
├─────┼─────┼─────┼─────┤
│   5      │同日17時55│中西區中山│489元     │
│          │分        │路 153 號 │          │
│          │          │小三美日臺│          │
│          │          │南中山門市│          │
├─────┼─────┼─────┼─────┤
│   6      │同日18時13│中西區中山│690元     │
│          │分        │路 180 號 │          │
│          │          │尚亨運動用│          │
│          │          │品股份有限│          │
│          │          │公司臺南一│          │
│          │          │店        │          │
├─────┼─────┼─────┼─────┤
│   7      │同日18時34│北區成功路│680元     │
│          │分        │2 號鐵道大│          │
│          │          │飯店      │          │
├─────┼─────┼─────┼─────┤
│   8      │同日20時18│北區北門路│459元     │
│          │分        │2 段 71 號│          │
│          │          │1 樓全家超│          │
│          │          │商臺南新北│          │
│          │          │門市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偵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