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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高如宜

  • 被告
    曾文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6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文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6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文香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表彰一定之商品形象及品質,被告為貪圖小利而陳列仿冒品,侵害商標專用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與告訴人固喜歡固喜公司、埃爾梅斯國際公司、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成立和解,並已全數賠償完畢,有本院和解契約書5紙、告訴人刑事陳報狀2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至4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前案紀錄表為憑,茲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上開告訴人成立調解,且已全數賠償完畢,告訴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斟酌上情,認被告經此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不會再犯,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緩刑2年,用啟 自新。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另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其犯罪所得等同業已實際發還告訴人,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款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 商品名稱 │ 數量 │ 商標權人 │ ├──┼────────┼─────┼────────────┤ │一 │Chanel耳環 │2480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二 │Chanel髮飾 │108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三 │GUCCI耳環 │38件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 ├──┼────────┼─────┼────────────┤ │四 │Dior耳環 │232件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五 │MK耳環 │140件 │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 ├──┼────────┼─────┼────────────┤ │六 │HERMES耳環 │124件 │埃爾梅斯國際 │ ├──┼────────┼─────┼────────────┤ │七 │YSL耳環 │140件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6575號被 告 曾文香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0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文香明知「雙C」及其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係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GUCCI」及其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 、00000000)係商標權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Dior」及其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 00000000)係商標權人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MK」及其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係邁 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HERMES」及其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係埃爾梅斯國際;「YSL」及其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係法商伊芙聖羅蘭 公司等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耳環、髮飾等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且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且明知其於民國107年10月間,在中國大陸淘寶網站以每 件新臺幣(下同)10元至30元不等所購入之如附表所示商品係仿冒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持有之犯意,自購入前揭商品後,在臉書社群網站以帳號「Wei Zheng」販售上開仿冒商品,供不特定人選購。 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員警瀏覽網頁時發現上述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而購入「Chanel」耳環1件,經送交鑑定後認係非經同意或授權製造之商品。嗣 於同年11月29日,為警持搜索票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巷0號住處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仿冒商品,送鑑結果 確認為仿冒商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埃爾梅斯國際、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曾文香之供述。 (二)附表所示仿冒商品之鑑定報告書(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 (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四)臉書社群網站網頁列印資料。 二、核被告曾文香所為,係犯商標法第 97 條之販賣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以一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前揭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所得約4000元,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屬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檢察官 吳 毓 靈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楊 宛 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 商品名稱 │ 數量 │ 商標權人 │ ├──┼────────┼─────┼────────────┤ │一 │Chanel耳環 │2480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二 │Chanel髮飾 │108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三 │GUCCI耳環 │38件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 ├──┼────────┼─────┼────────────┤ │四 │Dior耳環 │232件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 │ ├──┼────────┼─────┼────────────┤ │五 │MK耳環 │140件 │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 ├──┼────────┼─────┼────────────┤ │六 │HERMES耳環 │124件 │埃爾梅斯國際 │ ├──┼────────┼─────┼────────────┤ │七 │YSL耳環 │140件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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