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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63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高如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6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文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6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文香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表彰一定之商品形象及品質,被告為貪圖小利而陳列仿冒品,侵害商標專用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與告訴人固喜歡固喜公司、埃爾梅斯國際公司、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成立和解,並已全數賠償完畢,有本院和解契約書5紙、告訴人刑事陳報狀2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至4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前案紀錄表為憑,茲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上開告訴人成立調解,且已全數賠償完畢,告訴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斟酌上情,認被告經此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不會再犯,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緩刑2年,用啟自新。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另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其犯罪所得等同業已實際發還告訴人,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款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如宜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   商品名稱     │   數量   │       商標權人         │
├──┼────────┼─────┼────────────┤
│一  │Chanel耳環      │2480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二  │Chanel髮飾      │108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三  │GUCCI耳環       │38件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
├──┼────────┼─────┼────────────┤
│四  │Dior耳環        │232件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五  │MK耳環          │140件     │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
├──┼────────┼─────┼────────────┤
│六  │HERMES耳環      │124件     │埃爾梅斯國際            │
├──┼────────┼─────┼────────────┤
│七  │YSL耳環         │140件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6575號
    被      告  曾文香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0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文香明知「雙C」及其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
    00000、00000000)係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GUCCI」及其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
    、00000000)係商標權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Dior
    」及其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 00000000
    )係商標權人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MK」及其
    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係邁
    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HERMES」及其商標圖樣(商標
    註冊/審定號:00000000)係埃爾梅斯國際;「YSL」及其商
    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係法商伊芙聖羅蘭
    公司等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
    取得指定使用於耳環、髮飾等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權
    期間內,且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
    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
    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
    ;且明知其於民國107年10月間,在中國大陸淘寶網站以每
    件新臺幣(下同)10元至30元不等所購入之如附表所示商品
    係仿冒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意圖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而持有之犯意,自購入前揭商品後,在臉書社群網站以
    帳號「Wei Zheng」販售上開仿冒商品,供不特定人選購。
    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員警瀏覽網
    頁時發現上述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而購入「Chanel」耳
    環1件,經送交鑑定後認係非經同意或授權製造之商品。嗣
    於同年11月29日,為警持搜索票在其位於臺南市○○區○○
    街00巷0號住處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仿冒商品,送鑑結果
    確認為仿冒商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克
    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
    、埃爾梅斯國際、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曾文香之供述。
  (二)附表所示仿冒商品之鑑定報告書(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
  (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四)臉書社群網站網頁列印資料。
二、核被告曾文香所為,係犯商標法第 97 條之販賣及意圖販賣
    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以一持有侵害商標權商
    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前揭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
    ,請從一重處斷。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請依
    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
    所得約4000元,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屬其犯罪所得,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檢察官   吳 毓 靈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 宛 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   商品名稱     │   數量   │       商標權人         │
├──┼────────┼─────┼────────────┤
│一  │Chanel耳環      │2480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二  │Chanel髮飾      │108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三  │GUCCI耳環       │38件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
├──┼────────┼─────┼────────────┤
│四  │Dior耳環        │232件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                        │
├──┼────────┼─────┼────────────┤
│五  │MK耳環          │140件     │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
├──┼────────┼─────┼────────────┤
│六  │HERMES耳環      │124件     │埃爾梅斯國際            │
├──┼────────┼─────┼────────────┤
│七  │YSL耳環         │140件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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