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06號
附民原告 甲○○○
附民被告 乙○○
林○安 (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張○宜(林○安之法定代理人)
李○丞 (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李○(李○丞之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2項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3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刑事案件之當事人之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而被告中之李○丞、林○安均係滿12歲而未滿18歲之少年,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等身分之資訊,且其等之法定代理人張○宜、李○,若揭露其等身分之資訊,亦有揭露上揭刑事案件當事人身分之疑慮,爰均不予揭露其等之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因民國108 年度金訴字第238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