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54號
- 原告
- 林新諭
- 被告
- 譚孟南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148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附民字第454號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148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