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3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生平
- 選任辯護人
- 洪梅芬律師
王紹雲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23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110年11月9日送達)後20日內即110年12月2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1230號
王紹雲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23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110年11月9日送達)後20日內即110年12月2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