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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4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鄭燕璘郭瓊徽陳碧玉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名顯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

林仲豪律師

張佩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八㈠編號11主文欄,應更正為「邱名顯無罪」。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4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八㈠編號11之主文欄漏未記載「邱名顯無罪」,此係文字漏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陳碧玉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4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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