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林臻嫺高俊珊陳薇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聲 請 人即
被告
陳國泰
被告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安妤律師

蔡麗珠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涉犯殺人等案件(109 年度重訴字第6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暨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陳國泰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陳國泰因涉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步槍、同法第12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同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之殺人未遂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持有制式步槍、子彈等犯行,然否認有何共同殺人既遂或未遂之犯行,惟本院依卷內證據資料,認被告確屬嫌疑重大,且其所涉犯之罪包含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復於案發後逃匿,經通緝數月始經查緝到案,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因被告否認本案部分犯行,此尚須經傳喚證人始得釐清,而被告與其他同案被告間之證詞有所出入,亦尚有被告攜至同案被告黃建仁住處之短槍(尚無證據證明具殺傷力)1 支未扣案,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勾串共犯或證人及滅證之虞,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 款之情事,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09 年6 月23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於同年8 月24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同年9月23日因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01 條之1 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情形,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個案情節、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其應否羈押或延長羈押,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8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詢問其辯護人之意見後,仍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本案業於109 年10月7 日宣判,並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 月之刑度。被告所涉犯之罪包含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案既尚未確定,後續或有上訴或執行程序尚待進行,依趨吉避凶之人性常情,重罪常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性,被告逃匿以規避日後審判程序或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是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又被告本件所涉犯罪情節非輕,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審判及執行,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社會秩序以及公共利益後,認為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審判、執行順利進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9 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至被告及辯護人固均於本院調查程序中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辯護人並為被告主張:本案被告並未為殺人之客觀犯行,至其主觀上有無犯意聯絡,屬於法律涵攝相關過程,此部分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請求以新臺幣20萬元交保等語。惟經本院訊問被告及參酌卷內一切證據資料,仍認被告就被訴之罪均屬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犯行情節非輕,已如前述,是被告及辯護人以前詞請求停止羈押,要難認可採。此外,本案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之情形,辯護人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綜合上述,本案既尚未確定,後續或有上訴、執行程序尚待進行,被告逃匿以規避日後審判程序或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自仍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非予羈押,顯難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辯護人前開所辯,並無可採,被告應自109 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高俊珊

法 官 陳 薇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