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9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暐宸
吳昀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六行及第四至五行關於「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部分,均應更正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附表編號11「時間:109年12月26日凌晨0時46分許」部分,應更正為「109年2月26日凌晨0時46分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