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40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依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219號、109年度偵字第3585號、109年度偵字第5050號、109年度偵字第11609號、109年度偵字第12629號、109年度偵字第15123號、109年度偵字第17278號、109年度偵字第17690號、109年度偵字第17691號、109年度偵字第2122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9年度易字第1401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爰就被告沒收部分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仟元(被害人卯○○部分)沒收。
理由
一、依民國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沒收新制規定,沒收係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已非刑罰(從刑),具有獨立性,而得與罪刑部分,分別處理。因之法院就沒收部分,如漏未判決,應屬補行判決之問題,該漏判部分,既未經判決,自不發生判決確定之情形,對之不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向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被害人詐騙財物,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業經本院於110年1月12日判處罪刑在案。
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財物共計73,160元,扣除被告已返還被害人46,740元外,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26,420元。本案於原判決僅就其中23,420元諭知沒收,就附表編號10被害人卯○○遭詐騙之3,000元,漏未諭知沒收,附表編號10亦漏未記載被害人卯○○姓名,爰予以補充判決如主文所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丑○○(原名黃明均)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219
號、109年度偵字第3585號、109年度偵字第5050號、109年度偵
字第11609號、109年度偵字第12629號、109年度偵字第15123號
、109年度偵字第17278號、109年度偵字第17690號、109年度偵
字第17691號、109年度偵字第21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丑○○(原名黃明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
欺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㈠於瀏覽子○○在臉書社團網站留言,得知其欲購買衣服之訊息
後,於民國108年8月11日11時52分許,以暱稱「Mei Bu」傳
訊子○○,佯稱有意出售衣服等語,子○○因而陷於錯誤,下標
購買衣服6件,並於同日匯款總價金新臺幣(下同)2,400元
至丑○○之未成年之子宋○○(年籍詳卷)所有之中華郵政台南
成功路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南成功
路郵局帳戶)內,嗣因子○○久未收到貨物,且亦未收到退款
,至此,始知受騙。
㈡於瀏覽丁○○在108年12月14日在臉書社團留言購買OREO巧克力
蛋之訊息後,以帳號「BuMEi」傳簡訊給丁○○佯稱有意出售O
REO巧克力蛋,丁○○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110盒,並於同
日匯款30,800元至丑○○之未成年之子宋○○(年籍詳卷)所有
之中華郵政台南普濟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台南普濟郵局帳戶)內,嗣因丁○○久未收到貨物,且遲
至109年1月3日僅收到退款2800元,至此,始知受騙,即報
警處理(後於109年2月14日止,共計退款16800元)。
㈢於108年12月4日以暱稱「黃小姐」,在臉書刊登拍賣毯子之
不實訊息,辰○○瀏覽該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丑○○聯繫
,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毯子17件,並於108年12月8日、
108年12月9日分別匯款7,000元、1,000元至丑○○之未成年之
子宋○宗前開台南普濟郵局帳戶內,嗣因賴○○久未收到貨物
,且遲至109年1月16日僅收到退款3200元,至此,始知受騙
。
㈣以暱稱「Mei Bu」,在臉書社團「闆闆批客找代言MD小幫手
批發」刊登販售外套,適乙○○於108年12月19日11時許,上
網瀏覽該訊息後,因陷於錯誤而下單購買,並於108年12月2
4日匯款1,640元至丑○○之未成年之子宋○○前開台南普濟郵局
帳戶內,嗣因乙○○久未收到貨物,亦至109年2月6日遲未收
到退款,至此,始知受騙,即於同日報警處理(後於109年2
月16日止,始退款1640元)。
㈤於109年3月9日19時9分許,以臉書暱稱「Mei Bu」私訊壬○○
,佯稱可出售能恩奶粉10罐等語,致壬○○誤信為真,於同日
21時58分許,依丑○○指示匯款3,000元至不知情之債權人吳○
○(另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澎
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內,
用以償還丑○○積欠吳○○之債務,嗣因壬○○久未收到貨物,亦
未收到退款,至此,始知受騙。
㈥於109年3月27日21時許,在臉書網站以暱稱「Huang Mei」佯
裝欲販售奶粉給庚○○,致庚○○因而陷於錯誤,而向丑○○下單
購買奶粉,並於同日21時47分許,依指示匯1,650元至不知
情之吳○○前開第一銀行帳戶內,用以償還丑○○積欠吳○○之債
務,嗣因庚○○久未收到貨物,亦未收到退款,至此,始知受
騙。
㈦在臉書網站以暱稱「Bu Mei」販售電子菸,適粘○○(業經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513號為不起訴
處分)上網瀏覽後,因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並於108年1
2月5日匯款860元至丑○○之未成年之子宋○○前開台南普濟郵
局帳戶內,惟丑○○未出貨,同意退款;嗣丑○○在臉書網站以
暱稱「Bu Mei」經營個人賣場,適甲○○於109年1月13日以臉
書與其聯繫後,致陷於錯誤,向丑○○下單購買衣服,並於10
9年1月22日16時59分許,依丑○○指示匯款1,100元至不知情
之粘○○所有之中華郵政鹿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鹿港郵局帳戶)內後,粘○○又依丑○○指示匯出該1,10
0元至不知情之丑○○配偶宋○○(另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所有之中華郵政新竹三姓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新竹三姓橋郵局帳戶)內,嗣因甲○○久未收到貨
物,亦未收到退款,至此,始知受騙。
㈧在臉書社群網站以帳號「Bu Mei」刊登販售膠原蛋白果凍,
適蘇○○於109年1月17日21時上網瀏覽後,向丑○○下單購買,
並於109年1月17日21時58分許,依丑○○指示匯款8,700元至
不知情之丑○○之未成年姪女黃○○(年籍詳卷)所有之中華郵
政麻豆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麻豆郵局帳戶
)內,嗣蘇○○至超商取貨時,丑○○卻勾選「貨到付款」,經
蘇○○撥打電話給丑○○後,丑○○佯稱係勾選錯誤,要求蘇○○再
付一次款項,再予退款等語,使蘇○○陷於錯誤,當場繳納8,
700元給超商櫃員,嗣因遲至109年1月28日,遲未見丑○○退
款8,700元,至此,蘇○○始知受騙,即報警處理(於報警後之
109年3月30日、4月22日,始分別還款5000元、3700元)。
㈨先於109年4月20日以臉書暱稱「依璇」向第三人己○○購買化
粧水、乳液、洗面乳合計2,996元;嗣於同年5月6日19時59
分許,在臉書社團見戊○○張貼欲購買草莓牛奶膠白蛋白之訊
息,丑○○即於同年5月10日22時36分許,以臉書暱稱「Song
Bu」私訊戊○○佯稱係代理商,可出售草莓牛奶膠白蛋白等語
,並出示如附件所示之「日喬恩生技有限公司」之「經銷授
權證書」取信於戊○○,使戊○○陷於錯誤,下單訂購5瓶,並
於同年5月12日19時34分許,匯款4,140元至丑○○指定之己○○
配偶朱○○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朱○○所有台新銀行帳戶)內,後於109年5月14日11
時23分許,丑○○向己○○取貨時,佯稱匯錯金額,己○○誤信為
真,即將差額以現金1,144元退給丑○○。嗣因戊○○久未收到
貨物,亦未收到退款,至此,始知悉騙。
㈩瀏覽卯○○於109年1月17日在臉書媽媽社團網站詢問是否有優
生奶粉之訊息後,以臉書帳號「Bu Mei」留言請卯○○與其連
絡,卯○○旋與丑○○連絡,因而陷於錯誤,訂購奶粉共計3000
元,並於同年月20日匯款3,000元至不知情之丑○○配偶宋○○
所有之上開新竹三姓橋郵局帳戶內,惟丑○○迄未出貨給卯○○
,丑○○於同年3月間同意退款,卯○○因而提供其男友李○○(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9369號不
起訴處分)所有之中華郵政和平梨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和平梨山郵局帳戶)給丑○○匯款;嗣辛○○於
109年3月4日在臉書媽媽社團網站,見丑○○在其臉書帳號「B
u Mei」刊登販售nac nac紫外線消毒烘乾機1臺之訊息,誤
信為真,即向其訂購,並依丑○○指示,於109年3月4日21時6
分許,匯款1,500元至李○○上開和平梨山郵局帳戶內,以為
退還給卯○○之部分款項,。嗣因辛○○久未收到貨物,亦未收
到退款,始悉受騙,即報警處理。
瀏覽丙○○在臉書群組留言購買奶粉之訊息後,以臉書帳號「B
u Mei」與丙○○連絡,丙○○因而陷於錯誤,下單訂購,並依
指示於109年3月11日匯款3,300元至不知情之美髮業代理商
潘○○使用,為許○○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許○○所有台新銀行帳戶)內,嗣因丙○○久
未收到貨品,亦未收到退款,始知受騙,即報警處理。
在臉書網站以暱稱「Bu Mei」佯稱販售商品給江○○(原名江○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6147號
不起訴處分),致江○○因而陷於錯誤,向丑○○下單購買商品
,並於108年8月3日匯款1,060元至丑○○未成年之子宋○○台南
成功路郵局帳戶內,丑○○因未出貨給江○○,而依江○○要求退
款1,060元;嗣丑○○瀏覽癸○○在臉書群組留言購買衣服之訊
息後,於108年8月16日14時43分許,以臉書帳號「Bu Mei」
與癸○○連絡,癸○○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價金2,560元之
衣服,並依指示於108年8月16日22時2分許,匯款3,000元(
其中440元係癸○○本人溢匯)至不知情之江○○所有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江○○依丑○○要求退
還溢款2,940元(含丑○○先前已退款給江○○之1,000元)給丑
○○;嗣癸○○向丑○○加購1,370元之衣服,並依指示於108年8
月21日12時25分許,匯款差額930元至丑○○之未成年之子宋○
○台南成功路郵局帳戶內,嗣因癸○○久未收到貨品及退款,
始知悉受騙,即報警處理。案經丁○○、辰○○、乙○○、壬○○、
庚○○、甲○○、蘇○○、戊○○、卯○○、丙○○、癸○○訴由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
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
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鼓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
長核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
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丑○○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
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
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
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子○○之警詢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丁○○、辰○○
、乙○○、壬○○、庚○○、甲○○、蘇○○、戊○○、辛○○、丙○○、癸
○○之指證、證人吳○○、粘○○、己○○、卯○○、李○○、潘○○、許
○○、江○○之證述。
㈢卷附被害人子○○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含交易明細、
宋○○所有之台南成功路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1
09年度偵字第3585號)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丁○○
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含交易明細、宋○○所有之台南
普濟郵局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告訴人辰○○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含交易明細、郵政
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林○○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含交易明細、告訴人壬○○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含交
易明細、吳○○所有之第一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
、告訴人庚○○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含交易明細、告
訴人甲○○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含交易明細、粘○○所
有之鹿港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宋○○所有之新
竹三姓橋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告訴人蘇○○提
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含交易明細、被告提供之還款資
料、第三人己○○提供之通訊軟體IG對話紀錄、告訴人戊○○提
供之臉書對話紀錄含「日喬恩生技有限公司」之「經銷授權
證書」、交易明細、己○○配偶朱○○所有之上開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告訴人卯○○提供之臉書
對話紀錄與交易明細、辛○○提供之臉書對話紀錄含交易明細
、李○○所有之和平梨山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1
09年度偵字第17690號)、告訴人丙○○提供之臉書對話紀錄含
交易明細、禾合國際髮品有限公司莉卡達沙龍級專業髮品授
權書、許○○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證人江○○之中國
信託銀行帳戶之往來資料、告訴人癸○○提供之臉書對話紀錄
含交易明細。
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其上開
所為之12次犯行,時間並非密接,顯係犯意各別,應分論併
罰。爰審酌被告僅因對外有負債無力清償,竟利用現代人喜
歡在網路上消費購物之習慣,見被害人利用臉書等社群軟體
詢價購物之機會,假裝自己有物品可以出售而詐騙被害人交
付錢財或匯款給向被告求退款之被害人,嗣後推託拒不出貨
,使被害人求償無門,破壞網路交易之信賴關係,行為致為
不該,於犯罪後雖坦承犯行,且退還部分被害人之被騙款項
,但仍有大部分被害人未能取回遭詐騙之款項,被告犯罪後
之態度不佳,兼衡被告已婚,先生有工作,受僱於鋁門窗業
。與父母、三個小孩及先生同住。經濟都是先生在負擔,父
親是臨時工,被告目前無業在家帶小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另本件被告詐騙所得之款項,共計70,160元,
扣除被告陸續退還子○○2,400元、丁○○30,800元、辰○○3,200
元、乙○○245元、1,555元(乙○○實際被騙1,640元,被告退
還1,800元)、蘇○○5,000元、3,700元,合計返還給被害人
之款項46,740元,餘款23,42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
項、第310條之2,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莉琄提起公訴,檢察官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時間 犯罪金額 宣告刑 1 子○○ 108/08/11 2,400元(已返還2,400元) 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丁○○ 108/12/14 30,800元(已返還30,800元) 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辰○○ 108/12/08 108/12/09 7,000元、1,000元(已返還3,200元) 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乙○○ 108/12/24 1,640元(已返還1,800元) 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壬○○ 109/03/09 3,000元 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庚○○ 109/03/27 1,650元 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甲○○ 109/01/22 1,100元 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蘇○○ 109/01/17 8,700元(已返還5,000元、3,000元) 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戊○○ 109/05/12 4,140元 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辛○○ 卯○○ 109/03/04 109/01/20 1,500元 3,000元 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丙○○ 109/03/11 3,300元 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癸○○ 108/08/16 108/08/21 3,000元、930元 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