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李鴻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98號 被 告 李鴻龍 選任辯護人 吳信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3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鴻龍就附表所犯之各罪,各處如同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李鴻龍就附表各犯罪事實之如同表沒收欄所示之所得,沒收如同表所示。 事 實 一、李鴻龍為尋求建案資金而詐取廖吾峯美金100萬元(起訴書 犯罪事實一) ㈠【因購地建屋尋求資金結識廖吾峯】 李鴻龍為開業地政士(執照字號98南市地登字第419 號‧鴻龍地政士事務所。於民國103.05.02 另設立鴻龍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鴻龍顧問公司),於103 年初,計畫尋求資金購地建屋販售,經無建築師執照但從事建物設計監造與土地仲介業務之友人鄧元昇(經營好消息企業社,登記負責人為其配偶郭淑芳)介紹,擬購買臺南市○○區○○段000 ○000 ○000 ○0 00 ○000 ○000 地號土地(下稱本案建地,其後分割合併成1 1筆地號,參照附件一),即委由鄧元昇繪製「學甲忠孝傳 家建案」(下稱本案建案)設計圖,再由與其有業務往來之張珮甄向伊旅居美國40餘年之表哥廖吾峯推薦李鴻龍因推出建案而尋求資金之投資機會後,於同年6 月12日前某日,李鴻龍、鄧元昇至廖吾峯臺北辦公室(臺北市○○區○○○路0 段0 0號7 樓),由鄧元昇簡報本案建案設計圖後,即由李鴻龍 與廖吾峯聯繫洽商是否提供資金事宜。 ㈡【以不實訊息詐使廖吾峯借款】 詎李鴻龍為能取得資金並免除負擔建案債務之風險,明知將來須以本案建地供作擔保物向金融機構申辦土地建物融資貸款(下稱土建融資貸款)以支付工程款,不可能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廖吾峯以影響申辦貸款,竟利用廖吾峯就張珮甄推薦之信任與對國內房地產法令與實務之陌生,並藉由契約名義人規避法律責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廖吾峯佯稱其為地政士依國內法規不得擔任建設公司負責人,本案建案擬由其所有並實際經營之建設公司購地興建,如廖吾峯願提供資金,其可將購入之本案建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與廖吾峯,並另提供建設公司資產抵押擔保云云,致廖吾峯誤信李鴻龍可確實提出上開擔保,於衡量合夥投資共同負擔盈虧、與單純借款收息並有債權擔保間之風險差異,表示可由伊在美國經營之公司(①International Gateway Inc.Profit Sharing Plan,下稱IGI公司;②GATE WAT HOLDING LTD.,下稱GHL公司)以週年利率14%計息,提供美金100 萬元資金借貸李鴻龍興建本案建案。 ㈢【美金100 萬元借款契約簽訂過程】 李鴻龍於廖吾峯同意借款後,即委由不知其與廖吾峯洽商借款過程之鄧元昇代其與廖吾峯以電子郵件聯絡借款契約之簽訂與海外資金匯款之事宜,同時另向與其有合作關係之友人即負責石九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石九建設公司)財務之實際股東葉琛(未登記為股東)商請提供該公司帳戶供其收受廖吾峯國外資金,經葉琛獲該公司實際股東即董事長龔元康同意,由李鴻龍、葉琛、龔元康至京城銀行開立石九建設公司美金外幣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號)及臺幣活期存款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交由李鴻龍使用,並由龔 元康在李鴻龍提供之石九建設公司與IGI 、GHL 公司之中英文借款契約之借款人欄簽名後,於同年6 月24日由鄧元康將石九建設公司借款契約(李鴻龍僅在契約之「見證人」欄內簽名)、美金外幣帳戶帳號寄送供廖吾峯簽名而完成簽約(下合稱美金100 萬元借款契約,共借款美金100 萬元,週年利率14% ,借款期間103.07.01-104.06.30 ,於104.06.30前就本利共美金114 萬元一次清償完畢)。廖吾峯於簽約完成後,即以IGI 、GHL 公司名義將美金40萬元、美金60萬元,先後匯款入石九建設公司美金外幣帳戶(美金40萬元入帳日103.06.30 、美金60萬元入帳日103.07.14 )。 ㈣【本案建地買賣登記過程與拖延抵押權設定】 ⒈李鴻龍於廖吾峯匯款後,將匯入美金結售新臺幣先後轉存入石九建設公司京城銀行活期存款帳戶(結售轉存日參照附件二),以供其支付購地價金與本案建案其他用款(如支付鄧元昇之仲介土地與建案設計請照等建管申辦費、本案建地整地等費用),並委由葉琛於同年7 月1 日,與本案建地出賣人許文德簽訂價金1950萬元土地買賣契約(付款方式:簽約款500 萬元、103.07.15 支付領證款1000萬元、103.07.22支付完稅款450 萬元)後,將本案建地登記至李鴻龍小姨子顏惠敏(李鴻龍配偶顏惠珠胞妹)名下(登記日期103.07.18 ,已塗銷建地先前全部抵押權)。 ⒉廖吾峯於同月15日自鄧元昇電子郵件獲知購得本案建地後,即於同日回信請李鴻龍依約辦理本案建地抵押權與公司資產保證等登記,李鴻龍即承接上開詐欺取財犯意,指示不知借款詳情之鄧元昇於同月19日以電子郵件代回覆於本週完成土地移轉登記後,在2 週內申請建築執照,並佯稱將在取得建築執照申報開工後辦理抵押權設定,請廖吾峯放心云云,以拖延抵押權設定之約定。 ㈤【本案建案請照與施工】 ⒈李鴻龍為進行本案建案,除聘請葉琛擔任現場監工外,並透過葉琛商請石九建設公司同意出名擔任起造人申辦建築執照後,即由鄧元昇於同年8 月13日以該公司為起造人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建築執照(另由李鴻龍提供承造人柯氏營造公司、監造人則由與鄧元昇配合建築師楊義龍出名擔任,經工務局於103.09.24核發建築執照,依建管紀錄於103.10.23申報開工)。 ⒉李鴻龍為尋得建築資金,並免去就施工興建發生之負債風險,即找前有合作關係經營方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方信工程公司)之林信介(最近一次合作係於本建案前約3-4 個月由李鴻龍、葉琛介紹台中民宅工程)洽商後,合意由李鴻龍負責土地與銷售等費用(約定折算為出資額3200萬元)、林信介負責興建費用(約定折算為出資額5100萬元)合建本案建案,於同年7 月31日以鴻龍顧問公司、方信工程公司名義簽定合建協議書(下稱方信鴻龍合建協議書)。 ㈥【因林信介未辦得土建融資退出建案而誘使張榮峰出名承接建案及詐使廖吾峯同意簽立債務移轉】 ⒈李鴻龍與林信介合意合建後,為利用林信介出名取得土地建物融資貸款資金,透過葉琛取得石九建設公司股東同意,將該公司負責人變更為林信介(變更登記日103.09.15 ),即帶同林信介向京城銀行申請土建融資貸款,惟因林信介經營另間公司有退票紀錄而未獲辦貸款(遂於103.10.21 將該公司負責人變更回龔元康),致林信介於施工後(依建管紀錄於103.10.23 申報開工),因欠缺興建資金而告知李鴻龍無法履行合建約定,而李鴻龍自廖吾峯借得100萬元美金亦將 用罄(至103.11.25結售100 萬元美金餘額僅餘1520 元),且石九建設公司負責人龔元康與其他股東認該公司實際未取得廖吾峯匯入之美金100 萬元且該建案亦非由該公司施作,不願該公司繼續出名擔任借款人與起造人。 ⒉李鴻龍為完成本建案,即向對其負有債務(600 萬元)在臺中執業之建築師張榮峰洽商,誘稱如由張榮峰出名設立建設公司承接本案建案之起造人,並向銀行申辦取得土建貸款交由其興建本案建案,另在伊能力範圍內負擔部分工程款,本案建案完成銷售後獲利,除可抵償伊積欠債務外,並可能賺得額外款項,伊無須負責工程事項,僅需上開出名申辦貸款之信用出資即可,致使張榮峰為清償債務,成立自在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自在建設公司,設立登記日103.11.28 )並向京城銀行鹽水分行申辦活期儲蓄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交由李鴻龍使用。 ⒊李鴻龍於自在公司設立並向工務局完成申報變更起造人(103 .12.08 )後,於同年12月13日以鴻龍顧問公司名義與林信 介之方信工程公司簽訂終止合建之協議確認書(下稱方信鴻龍終止合建確認書。林信介完成本案建案一樓樓地板工程,就林信介已支出工程款,於同日由李鴻龍以自在建設公司名義與方信工程公司就本案建案A6房屋簽訂價格800 萬元買賣契約,約定應付林信介工程款以該屋賣出後價金償還、或由林信介將該工程款折算為購屋價金並補足賣價差額230 萬3100元買受該屋;惟A6房地後經設定抵押權並經拍賣,林信介因此損失該工程款。參見附件一),再承接上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廖吾峯稱自在建設公司亦為其所有實質經營之公司,佯稱因興建建案需營建公司負責人具備建築師資格、以及負責人為建築師將來可容易辦理相關貸款等原因,擬將石九建設公司之美金100 萬元借款契約債務,形式上移轉由自在建設公司承擔,不會影響廖吾峯就該借款契約之權利,致使廖吾峯誤信而同意債權移轉而簽立該契約,李鴻龍遂於103年12月16日以廖吾峯、石九建設公司及負責人龔元康、自在建設公司及負責人張榮峰簽名之債務移轉契約書(下稱石九自在債務移轉契約書,李鴻龍僅在各契約之「見證人」欄簽名),將石九建設公司之美金100 萬元借款契約債務移轉由自在建設公司承擔。 ㈦【以自在建設公司辦得土建融資貸款並由張榮峰借款而設定抵押權與銀行及債權人而未依約設定抵押權與廖吾峯】 ⒈李鴻龍於自在建設公司並完成變更起造人(103.12.08)後, 為取得建築資金,即帶同張榮峰以自在建設公司名義向京城銀行鹽水分行申辦土建融資貸款,並為取信張榮峰,使張榮峰就本案建案提出資金,於104 年1 月27日以鴻龍顧問公司名義與自在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協議書,約定自在建設公司僅負擔完成建案粗胚費用其餘工程費用則雙方平分,並平分全部建案出售利潤及約定餘屋分配方式(下稱自在鴻龍合建協議書,參見附件二,約定張榮峰分配A1-A5 、A7-A9 ,共8間;李鴻龍分配A6住宅、前排臨路商用店面B1、B2住宅,共3 間)。 ⒉嗣京城銀行鹽水分行未核准土建融資貸款後,李鴻龍隨帶同張榮峰於104 年2 月25日向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申辦土建融資貸款,經該行於同年3 月5 日同意核貸共2150萬元,並於翌日(6 日)將本案建地全部土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擔保債權金額2580萬元)與該行登記完成。 ⒊另於取得土建融資核貸前,李鴻龍以工程資金不足要求張榮峰能提出資金,張榮峰遂先後向張菊芳、陳木林借款供作建案資金,並經由李鴻龍同意(本案建地所有權人即抵押權設定義務人為顏惠敏)將本案建案部分土地登記抵押權與張菊芳(104.03.19 就A5、A7建地登記抵押權與張菊芳;就陳木林債權,於104.08.28 就A4、A6建地移轉登記自在建設公司並設定抵押權),遲未依約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廖吾峯。二、李鴻龍為尋求建案資金而再次詐取廖吾峯新臺幣2918萬餘元(起訴書犯罪事實二) ㈠【隱瞞建地物上擔保狀況詐使廖吾峯再次借款】 李鴻龍於取得玉山銀行土建融資貸款、張榮峰提供款項,仍欠缺興建資金,因廖吾峯前於103 年7 月間提起欲委託其研究臺北房屋抵押貸款轉投資(廖吾峯父親所有位在臺北市○○ 街00號房屋,下稱臺北新中街房地),認廖吾峯應有資金可提供,即另基於詐欺取財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4 年4 月間,隱瞞本案建地已有玉山銀行土建融資抵押權與其他張榮峰借款債權人抵押權之負擔狀況,向廖吾峯詐稱因資金不足,須向銀行申貸土建融資貸款並應依法將本案建案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與銀行,而影響廖吾峯美金100 萬元債權抵押權之順位,如廖吾峯可提供新臺幣3000萬元,即無須為土建融資貸款,且廖吾峯就已貸之美金100 萬元債權、本次再貸之新臺幣3000萬元債權,均可就本案建案獲第一順位抵押權以確保債權云云,致使廖吾峯陷於錯誤,於同年5月1 日,由李鴻龍持已經張榮峰簽名及自在建設公司用印之借款契約書,由李鴻龍與廖吾峯簽訂借款契約書(約定由廖吾峯借款新臺幣3000萬元,周年利率14% ,每月支付本息35萬元)並由李鴻龍於契約後簽註「104 年6 月學甲案結束後再補實質(3 仟萬等值)抵押設定」條款(下稱臺幣3000萬元借款契約)後,廖吾峯即以臺北新中街房地貸款,將貸得款項陸續匯入自在建設公司京城銀行帳戶,共2918萬3133元(各次匯款,參見附表二)。另為取信張榮峰,再於同年5月27日與張榮峰以自在建設公司名義與其簽定代償契約,約定以本案建案A8、A9房屋清償張榮峰前積欠債務。 ㈡【取得使用執照前設定抵押權與其配偶而未先設定抵押權與廖吾峯】 ⒈李鴻龍於取得廖吾峯再貸與款項後,除未依美金100 萬元借款契約約定設定抵押權與廖吾峯外,竟將A1-A3 、A8-A9 、B1-B2 之本案建地設定抵押權與自己配偶顏惠珠(104.06.25 設定登記)。 ⒉嗣美金100 萬元借款契約原約定還款期限屆至(104.07.01) ,因本案建案尚未完工,廖吾峯遂與李鴻龍約定延期還款(還款期限延至105.01.31 )。後於同年10月12日,本案建案申報竣工,於同年11月18日取得使用執照(各建物於104.12.22 保存登記為自在建設公司原始取得)。 ⒊廖吾峯於再次借款臺幣3000萬元後,雖每月取得臺幣35萬元利息,惟仍擔心美金100 萬元借款能否如期償還、臺幣3000萬元借款依約應以2 棟商用店面設定抵押權擔保,遂於同年11月19日以LINE詢問李鴻龍,李鴻龍即將甫取得之使用執照資料傳送與廖吾峯,稱須待取得所有權狀本案建物售出完成始能完成過戶登記,僅能預估還款期,而未回覆有關依約設定抵押權之事。 ㈢【取得使用執照後先移轉部分建物產權與其配偶再佯稱已依約設定擔保及就美金100萬元借款契約再延期清償】 ⒈本案建案取得使用執照後,李鴻龍為塗銷玉山銀行土建融資貸款抵押權,並尋求資金就本案建案進行細部裝修等施工資金,即以自在建設公司名義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迪和公司)申辦借款,再將本案建地與部分建物設定抵押權與中租迪和公司(104.12.24-28登記),同時將A8、A9住宅登記予其配偶顏惠珠(104.12.24 登記,登記原因買賣及混同),再塗銷玉山銀行土建融資貸款抵押權(105.01.07 登記),而未將設定先順位之抵押權與廖吾峯。 ⒉李鴻隆為上開產權異動後,評估無法於美金100 萬元借款之延期還款期限(105.01.31)還款,為能再拖延還款並佯裝 履約,即委請不知情之地政士黃素珍至臺北與廖吾峯接洽辦理抵押權設定事宜(於105.01.12 將A6住宅、B1店面房地設定抵押權與廖吾峯,惟各該房地已有陳木林、中租迪和公司之先順位抵押權),再於同年1 月23日與廖吾峯聯絡佯稱設定抵押權完畢並擬報告本案建案銷售狀況後,於同月27日至臺北與廖吾峯見面告知依銷售狀況雖未能如期償還美金100萬元借款,但能先支付約定利息半數請求延期清償,經廖吾峯同意後,李鴻龍於同年2 月1 日將美金7 萬元匯與廖吾峯,並於翌日(2 日)廖吾峯至臺中時,偕同不知上開借款詳情之張榮峰與廖吾峯會面,就美金100萬元借款契約以自在 建設、IGI 、GHL 公司名義簽訂「債務延展契約」(美金100萬元借款延展還款契約,約定還款期限延至105.06.30 , 支付原約定利息半額,並記載以B1房地設定抵押供擔保)。三、廖吾峯發現遭騙與追償情形 ㈠嗣李鴻龍因預估無法如期償付美金100 萬元借款、臺幣3000萬元借款每月35萬元利息亦支付困難,始將A4、A5、A7住宅房地設定抵押權與廖吾峯(105.04.20 登記,各房地已有張菊芳、陳木林、中租迪和公司先順位抵押權,參見附件一),待於同年6 月後,即未支付每月臺幣35萬元利息(計利息支付期間為104.06.08-105.05.08 ,共支付利息420 萬元),就美金100 萬元借款更未依約償還。 ㈡經廖吾峯向李鴻龍追討美金100萬元借款契約、臺幣3000萬元 借款契約本息,李鴻龍即將上開抵押權權狀交付廖吾峯告知該等抵押權已足夠清償伊債權,其僅係各該契約見證人,不負擔契約還款義務云云,廖吾峯震驚疑遭受騙,隨再向張榮峰追問始知悉張榮峰因本案建案亦因李鴻龍而負擔不明債務,始確知受騙而提告(105.12.15具狀提告)。後經廖吾峯 對自在建設公司實施上開抵押權,僅受分配57萬6504元(不足支付上開2 借款契約之利息)。 四、案經廖吾峯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有爭執部分 廖吾峯於警詢陳述、偵查中以告訴人身分之陳述、張榮峰於偵查中以告訴人身分之陳述,雖該等陳述內容與各自於偵查中經具結及審理中之證言意旨相同,惟上開警詢、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係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被告及辯護人拒絕同意有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均無證據能力。 ㈡除上開有爭執之證據能力部分外,被告及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陳述,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且適於為證據,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0號決議要旨參照)。㈢ ㈢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聯性,均屬書證或物證性質,亦無事證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有偽變造所取得之排除事由,均有證據能力。 二、基礎事實之認定 ㈠不動產產權與公司登記等相關部分 附件一、二所載之本案建案之建地與建物之產權變動、建物之建築管理資料、本案之我國各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玉山銀行土建融資貸款資料,經本院調閱本案建案之地政機關地籍資料、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之建管資料卷宗、經濟部登載公司登記資料、玉山銀行函覆資料,查閱無誤,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本案建案之建地與建物之產權變動狀況與公司設立登記狀況,係如各表所載,堪能認定。 ㈡本案相關書證涉及之事實 附表二時序表之①鄧元昇與廖吾峯電子郵件、②美金100萬元 借款契約(103.06.24、26)、③方信鴻龍合建協議書(103. 07.31)、方信鴻龍終止合建確認書(103.12.15,含A6住宅買賣契約書)、④石九自在債權移轉契約書(103.12.16 )、⑤自在鴻龍合建協議書(104.01.27)、⑥臺幣3000萬元借 款契約(104.05.01)、⑦自在建設公司張珮甄、張榮峯債務 之債務移轉契約(104.05 之張珮甄債務移轉契約;104.05.27 之張榮峯債務移轉契約)、⑧被告與廖吾峯LINE對話訊息 、⑨美金100萬元借款延展還款契約(105.02.02),有各該文書在卷可查,除為被告所不爭執外,並經各該文書製作人於偵審證述各該文書均為真正,堪認於附表二所載各時間經各該文書製作者做成該等文書,應堪認定。 三、被告偵審答辯要旨 ㈠【106.02.04 警詢】 ⒈本案建案係廖吾峯投資6000萬元擔任金主,委由其尋找建地購買登記在顏惠敏名下,與自在建設公司合建。廖吾峯係為賺取每月35萬元利息,以伊父親土地設定抵押後借款給自在建設公司,而廖吾峯投資款係匯入石九建設公司、自在建設公司帳戶,均未匯入其私人帳戶內,其僅係自在建設公司借款見證人。自在建設公司京城銀行鹽水分行帳戶,係廖吾峯交付予其持有、掌管及使用。 ⒉其原與廖吾峯約定,本案合建分售案件完成後,廖吾峯要支付100-150 萬元報酬,但因資金不足,其另找金主繼續施工,惟建案仍未完成,廖吾峯亦未依約給其報酬。 ㈡【106.11.28 偵訊】 臺幣3000萬元借款契約,係因當時其與自在建設公司有合夥關係,該公司當時有資金缺口,請其向廖吾峯借款,其才以代理人身分與廖吾峯簽訂借款契約,廖吾峯要求自在建設公司需設定抵押。 ㈢【107.01.19 偵訊】 ⒈美金100 萬元借款契約之龔元康簽名,雖係龔元康本人簽名,但係由其與廖吾峯接洽,龔元康未與廖吾峯接洽聯絡,惟石九建設公司並非其經營之公司。 ⒉臺幣3000萬元借款契約之「104 年6 月學甲案結束後再補實質(3 仟萬等值)抵押設定」約定,係指建案房地為所有權登記後,再設定3000萬元抵押權給廖吾峯。 ㈣【107.10.19 偵訊】 ⒈本案建案係石九建設公司要做本案建案,故由其向廖吾峯借款購得土地。 ⒉於臺幣3000萬元借款契約時,自在建設公司已申辦土建融資貸款,廖吾峯也知悉有土建融資貸款,其非該公司負責人,該筆臺幣借款係該公司借款。 ㈤【107.11.19 偵訊】 ⒈美金100萬元借款契約,係其與廖吾峯接洽並依廖吾峯指示尋 找投資者,石九建設公司原預定要投資但後來反悔,所以才找林信介合建。 ⒉其係為幫廖吾峯看好美金100 萬元款項,才保管石九建設公司京城銀行美金外幣帳戶,當時係石九建設公司要向廖吾峯借款購買本案建地。 ⒊臺幣3000萬元借款契約,係張榮峰要其向廖吾峯借款,玉山銀行土建融資貸得款項係用於建築工及償還對廖吾峯欠款,而向廖吾峯借得之臺幣3000萬元,係用來供作工程款。土建融資僅貸2 千多萬元,但本案建案價值約1 億多元。 ㈥【108.04.23 偵訊】 ⒈本案建案係石九公司跟地主合作之建案,其未參與申辦石九建設公司京城銀行美金外幣帳戶,美金100 萬元借款契約簽完後,款項匯入石九建設公司美金外幣帳戶,龔元康很清楚該借貸關係。 ⒉本案建地係其與石九建設公司向鄧元昇介紹之友人購買,其係經石九建設公司負責人同意後,將廖吾峯匯至該公司款項購買本案建地。另石九建設公司負責人變更為林信介,係該公司與地主之合作條件。 ㈦【108.05.03 偵訊】 ⒈廖吾峯匯入石九建設公司美金外幣帳戶之美金100萬元,係龔 元康、葉琛將外幣結售匯入該公司京城銀行臺幣帳戶。本案建地買賣契約係葉琛本人與許文德簽約用印。葉琛擔任本案建地之石九建設公司、自在建設公司之監工,並向該二公司領薪資約2 年,均由該二公司支付,並非由其支付。 ⒉石九建設公司負責人由龔元康變更為林信介,林信介代表該公司參本案建案,並代表該公司與自在建設公司之張榮峰接洽美金100 萬元借款契約之移轉與變更本案建案起造人之事。 ⒊廖吾峯是跨國企業老闆,不可能因為其一句話就相信,廖吾峯知道其並非石九建設公司負責人,並要求其擔任保證人,但其明確向廖吾峯告知其並非實際負責人,只能當見證人,但可以監督廖吾峯借款去向,以保障廖吾峯之權益。 ㈧【108.05.17 偵訊】 ⒈本案雖係由其向廖吾峯接洽美金100萬元借款,但該筆款項係 石九建設公司所有,要動支該款項前,其會先將款項用途告知葉琛。本案建地係由該美金100萬元中結售由葉琛簽約購 買,並由該公司指派葉琛擔任本案建案監工,並支付報酬。但因該公司帳戶由其保管,故由其匯款。 ⒉本案建案之基礎土地開挖、灌漿,係由其找承包商施作基本工程,但報酬係由石九建設公司支付。林信介係施作基礎工程。因其認識柯氏營造,故由柯氏營造開估價單給其轉交石九建設公司,並由其付款與該公司與建築師費用。 ⒊當初打算於本案建案房屋蓋好後,再設定抵押權與廖吾峯,後來因房屋未蓋成,故未設定抵押權給廖吾峯。另本案建地購入後未設定抵押權與廖吾峯,係因銀行就土建融資貸款會要求第一順位抵押權,係先設定給廖吾峯,會影響土建融資貸款申辦。 ⒋自在建設公司之存摺與印鑑雖由其保管使用,但其並非自在建設有限公司與本案建案之實際負責人,其都把錢用在工程上,張榮峰清楚每筆資金流向。本案建案承包商都是石九建設公司時期所延續下來,並無新的承包商,張榮峰未找新的承包商,僅係以自在建設公司名義將工程款給包商。 ⒌其與自在建設公司間沒有關係,其僅係擔任見證人幫廖吾峯看好借出款項。本建案資產都是自在建設公司所有,該公司無法清償對廖吾峯借款,不關其見證人之事。 ㈥【108.08.16 偵訊】 石九建設公司負責人變更為林信介後,其把該公司帳戶交給林信介,就沒有再管該帳戶款項運用,後來因林信介信用不好,又將負責人變更回龔元康,其將帳戶交給林信介後,之後該帳戶內匯款與其無關。 ㈦【108.08.16 偵訊】 ⒈本案建地登記給顏惠敏,係因龔元康要其找一個可信任的人當作本建地之登記名義人。登記給顏惠敏後未設定抵押權給廖吾峯,係廖吾峯於與鄧元昇email於103.07月後同意等到 整個工程完成後再設定抵押權給他,因為建造過程中要辦建築融資及土地融資,必須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給銀行。 ⒉林信介以方信工程行名義參與本案建案之初期工程,當時監工係代表石九建設公司之葉琛。 ㈧【108.08.30 偵訊】 ⒈本案係石九建設公司之龔元康、葉琛要推出本案建案,而廖吾峯想要投資建案,且當時對其比較信任,要其看好該筆錢,故由其向廖吾峯借款,並由其運用該款項。林信介係參與本案建案基礎工程,包括挖土、綁鐵等工程,係葉琛代表石九公司要其叫林信介來承包工程。 ⒉張榮峰成立自在建設公司貸款興建本案建案,係因林信介承攬本案建案後,因林信介信用問題無法貸得土建融資進行工程,林信介找張榮峰成立自在建設公司。自在建設公司之通儲與支票帳戶及印鑑,均由其使用,用以支付該建案工程款。其持有該公司帳戶並由其找工程承包商並付款,係因其可幫張榮峰調錢支付工程款,故張榮峰希望其幫伊處理。 ⒊其就本案建案,僅係單純顧土地顏惠敏、金主廖吾峯之權利。顏惠敏雖係借名給其登記,但因張榮峰與其鴻龍顧問公司簽有協議書,於本案建案完工後,鴻龍顧問公司可分得3 間房屋,故顏惠敏可以分到房屋。但後來沒有實際分到房屋。⒊鴻龍顧問公司與自在建設公司協議分得3 間房屋,係因工程承包商都係其調來,且自在建設公司要求其幫忙調錢,故其可分得3 間房屋,但借款人為自在建設公司,應由該公司負還款責任,其不用負責還款責任。 ㈨【108.09.27 偵訊】 林信介係在伊資金出問題後,林信介找張榮峰來承接本案建案,並非其去找張榮峰。 ㈩【108.12.20 偵訊】 ⒈本案原預定於購得本案建地後,以土建融資貸款興建本案建案,向廖吾峯借得之美金100萬元不夠完成建案。 ⒉本案係自在建設公司向廖吾峯借款,其僅係幫忙處理建案建築部分,並非其向廖吾峯借款,當初有通知廖吾峯待完成建案後,再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給廖吾峯。 ⒊後來建案完成取得使用執照,經張榮峰與廖吾峯商討,廖吾峯同意暫時不用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給伊後,由自在建設公司以本案建案向中租迪和公司借款償還玉山銀行土建融資並塗銷玉山銀行抵押權,並設定抵押權給中租迪和公司。 ⒋就廖吾峯以電子郵件向鄧元昇詢問抵押權設定時,其有告知廖吾峯要等拿到使用執照才能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給伊。本案建案整建過程,並非其向廖吾峯借款,係自在建設公司向廖吾峯借款,其僅係幫忙。 【109.02.21準備】 廖吾峯很清楚本案之美金100 萬元係貸與石九建設公司、臺幣3000萬元係貸與自在建設公司,其僅係上開借款契約之見證人,並非借款人。 【110.03.04審理】 廖吾峯在104 年5 月時,邀約飯局要其去找所有工程負責人到場,要釐清確認借款人,當日飯局出席人員有其、廖吾峯夫妻、林信介、鄧元昇、黃素珍、張榮峰、柯涵清、陳治平,當場有確定張榮峰係借款人,飯局後至本案建案現場又有再確認,所以廖吾峯、張榮峰很清楚知道借款關係存在該2人間。 【110.03.31審理】 張榮峰所稱之104 年5 月19日阿霞飯店飯局,係廖吾峯要確認借款人將債權債務處理清楚,當日出席人員有其、廖吾峯、鄧元昇、黃素珍、張榮峰、柯涵清、陳治平。 【110.08.12審理】 ⒈本案係張珮甄欠廖吾峯5百萬元,廖吾峯想利用該筆資金投入 建案,所以找到其,其再去找石九建設公司尋求合作,廖吾峯為投資賺取利息透過其主動借錢給石九建設公司。本案美金100萬元、臺幣3000萬元應該是投資,但廖吾峯可能有考 量,才改成借貸契約書。 ⒉美金100萬元借款契約係廖吾峯擬定,廖吾峯知道借款人係龔 元康,所以要其在見證人欄簽名。該款項用在購買本案建地,由葉琛出名購買,登記在顏惠敏名下。會登記給顏惠敏,係因廖吾峯稱如果將土地登記給石九建設公司,以後出問題會比較麻煩,所以要其找一個可信任的人為登記名義人,廖吾峯也知道土地登記給顏惠敏。 ⒊廖吾峯於簽訂美金100萬元借貸契約時,廖吾峯與龔元康相互 不認識,廖吾峯會同意借款,係因土地會登記給顏惠敏,所以廖吾峯不怕錢不見,且葉琛跟其很熟,會互相監看資金。廖吾峯係信任其才借款給石九建設公司。廖吾峯匯款後,石九建設公司大小章由葉琛保管,其保管存摺,如要動用存摺款項,要告知龔元康、葉琛。 ⒋當時未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給廖吾峯,係因石九建設公司當時負責人變動、起造人也變動及一些債權債務關係,所以無法設定抵押權,其有告知廖吾峯經廖吾峯同意,其後一直未登記抵押權給廖吾峯,也是依廖吾峯意願。且其僅係見證人,要經過張榮峰同意,才有辦法設定抵押權。 ⒌其以鴻龍顧問公司與自在建設公司簽訂協議書,係因張榮峰有欠其錢要抵償,且本案建地實際上係石九建設公司所有,所以簽訂該債權移轉契約書,由自在建設公司承受美金100 萬元借款。當時張榮峰有欠稅問題,不希望因伊信用瑕疵造成困擾,所以將本建案部分房地登記給其配偶顏惠敏,僅係暫時性的設定。 ⒍本案建案所有事情,其都有向廖吾峯報告,其僅係見證人,依廖吾峯要求幫廖吾峯看好借款,其無權力動用該款項。本案其僅將張榮峰欠缺資金訊息告知廖吾峯,僅係聯絡人,本案其僅拿到張榮峰欠其款項,過戶本案建案2 棟房屋。 四、認定被告犯行之事證 ㈠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在互負義務之雙務契約時,何種「契約不履行」行為非單純民事糾紛而該當於詐術行為之實行,可分下述二類:⑴「締約詐欺」,即行為人於訂約之際,使用詐騙手段,讓被害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了一個在客觀上對價顯失均衡的契約。其行為方式均屬作為犯,而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著重於行為人於締約過程中,有無以顯不相當之低廉標的物騙取被害人支付極高之對價或誘騙被害人就根本不存在之標的物締結契約並給付價金。⑵「履約詐欺」,可分為:①「純正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後始出於不法之意圖對被害人實行詐術,而於被害人向行為人請求給付時,行為人以較雙方約定價值為低之標的物混充給付(如以膺品、次級品代替真品、高級貨等)。②「不純正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之初,自始即懷著將來無履約之惡意,僅打算收取被害人給付之價金或款項。其行為方式多屬不純正不作為犯,詐術行為之內容多屬告知義務之違反,故在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偏重在由行為人取得財物後之作為,由反向判斷其取得財物之始是否即抱著將來不履約之故意(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89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本案證人之證言 ⒈廖吾峯證言(108.05.03偵訊;110.03.31審理) ⑴本案係伊在高雄經營丙級營造公司之表妹張珮甄於103 年6月前向伊介紹被告,稱被告係可以信類之地政士,曾經幫張珮甄很多忙,被告要尋求資金在臺南推出建案,如果伊有錢要投資,可以考慮借款給被告。其後,被告就帶鄧元昇到臺北就本案建案向伊做簡報,伊評估後認該建案可行,被告有問伊是否要投資該建案,但伊不懂建築,所以就決定借款給被告收取固定利息。 ⑵被告當時表示以公司名義借款,伊有問被告公司負責人為何不是被告,被告稱該公司係其所有實際經營,但因其係地政士不能擔任負責人,故由他人掛名擔任公司負責人,其後透過鄧元昇電子郵件,由被告以石九建設公司名義簽立美金100 萬元借款契約書,伊即依約匯款,並於得知購得土地後,以電子郵件詢問約定之抵押權設定之事(103.07.15/21:12 ),被告推稱於開工後會設定抵押權。 ⑶伊在簽約過程中,僅有與被告接洽,並由鄧元昇代為聯絡,伊未見過石九建設公司其他人,伊於匯款後,約於103 年9月後有回臺灣,該次被告安排飯局,係鄧元昇載伊前往餐廳赴約,伊僅記得該次飯局上有被告、鄧元昇,其他人沒什麼印象,被告僅介紹係其公司之人員,未談論到借款之事。 ⑷石九自在債權移轉契約書(103.12.16 ),係被告以建案須建築師為負責人以及將來貸款等原因,告知自在建設公司係其所有之另間公司,僅係形式移轉債務對伊債務不會有影響,所以伊才簽定該契約,伊當時係在美國,係被告寄過來給伊簽名。 ⑸其後被告向伊告知擬以自在建設公司申辦土建融資貸款,會影響伊第一順位抵押權,如伊可借款臺幣3000萬元,可連同美金100 萬元借款都獲第一順位抵押權保障,伊為保障債權才同意借款,而簽立臺幣3000萬元借款契約。簽約後,被告有派黃素珍貸款來臺北辦理以伊臺北新中街房地辦理貸款之事,當時伊係派伊臺北辦公室會計人員陪黃素珍辦理。此外,其於同意借款時,並不知道本案建地上已有玉山銀行與張菊芳之抵押權登記,如伊知道,就不會同意該筆借款。 ⑹被告於104 年5 月19日有安排飯局,該次飯局也是鄧元昇載伊前往餐廳赴約,被告在該次飯局才向伊介紹張榮峰,但該次伊並未談到臺幣3000萬元借款之事,因伊當時認為自在建設公司是被告之公司,張榮峰只是被告的人員。 ⑺因本案建案至美金100 萬元借款契約還款期限到期時,尚未完工,伊就與被告約定延期清償(延至105.01.31 )。嗣於本案建案取得使用執照後,被告應伊要求派黃素珍到臺北與伊辦理臺幣3000萬元抵押權設定之文件,伊當時有詢問黃素珍關於美金100 萬元借款契約抵押權設定之事,黃素珍僅回覆要伊問被告。 ⑻其後被告雖稱已設定抵押權但未交付紙本抵押權狀,而就美金100 萬元借款契約延期還款期限屆至,因被告無法清償,又再與被告約定延期清償,而於105 年2 月2 日伊恰好至臺中時,由伊、被告與張榮峰在林酒店見面簽立美金100萬元 借款延展還款契約,惟至同年6 月被告就臺幣3000 萬元契 約就未再支付利息,經伊向被告追討,被告將附表一設定與伊之抵押權狀交付給伊,告知該等抵押權已經足夠擔保伊債權,並稱該等款項係自在建設公司張榮峰借款,伊僅係見證人,經詢問張榮峰,伊才發覺受騙。 ⑼另張珮甄前欠伊500 萬元,伊與被告認識後,張珮甄稱要將渠在高雄房子設定抵押權給伊,伊詢問被告,被告稱要替張珮甄償還該債務,就將該房屋抵押給被告,所以才有105 年5 月27日伊與被告LINE對話談論到張珮甄房屋遭拍賣之事,但伊不知道自在建設公司有簽立契約代償張珮甄債務之事,而被告代償該筆債務,約係在該契約簽約時。張珮甄就本案建案僅介紹被告與伊,與本案建案並無關係,所以伊並不知道被告於105 年6 月7 日LINE對話中為何說35萬元利息係張珮甄的責任。 ⒉鄧元昇證言(107.06.07偵訊;110.03.31審理) ⑴伊係從事土地仲介與建案設計與建管申辦業務,於本案建案前因業務關認識被告已約十幾年,被告本來從事房屋買賣,後來被告想購地推建案販售,伊就介紹本案建地,被告即委託伊畫本案建案設計圖,設計圖完成後,被告帶伊至臺北向廖吾峯就本案建案簡報,當時未講到有關投資或資金之事,伊不知被告與廖吾峯之後如何洽商資金,但其後伊代被告與告訴人以電子郵件聯絡,透過電子郵件知道係借款美金100 萬元與利息,電子郵件附件之美金100萬元借款契約係伊依 被告口述而替被告繕打,其後有關確認匯款、購得土地、回復廖吾峯詢問抵押權設定之回信(103.07.19)等信件,都 是伊依被告告知內容回復,於廖吾峯103.07.15/21:12電子 郵件詢問有關抵押權設定之事後,伊覺得被告告知回復內容(「抵押設定也將於取得建築執照開工後進行之」)有點奇怪,伊不想涉入太多,就在該回信下註明「鄧子代為轉述」以釐清責任,之後被告提供石九建設公司資料要伊以該公司名義就本案建案申辦使用執照、承造人係被告提供,監造人係伊配合之楊義龍建築師,本案建案伊僅負責自申辦建築執照至領取使用執照止之建管行政作業,取得使用執照後,伊就脫離本案建案。 ⑵本案建案開始後,被告提到其與林信介合建本案建案,伊才知道林信介,葉琛係工地主任,亦係在本案建案後才認識。伊與廖吾峯曾有二次飯局,每次飯局被告都要其團隊出席,第一次約在開始動工時,該次有廖吾峯、被告、林信介、葉琛等人,但沒有張榮峰,伊係在該次飯局認識葉琛;第二次係在變更起造人後,該次有張榮峰,伊亦係在該次飯局認識張榮峰,該二次飯局都沒聽到廖吾峯與被告提及有關債權債務之事。 ⒊葉琛證言(108.04.23偵訊、108.05.03偵訊、108.08.16偵訊 ;110.02.25 審理) ⑴本案係被告向伊稱因伊有筆國外資金要匯入蓋建案,要借用石九建設公司外幣帳戶,伊經公司股東即負責人龔元康同意後,即由伊與龔元康至京城銀行開立美金外幣帳戶交由被告使用,之後被告稱其當時係用借款名義取得款項,拿美金100 萬元借款契約請龔元康簽名,龔元康因款項係匯入公司帳戶就簽名。之後被告請伊出名簽定本案建地買賣契約,並用匯入款項購買建地,表示要與石九建設公司合建,伊因公司已出名借款並提供帳戶,如由公司借牌當起造人,可以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權對公司有保障,伊就同意借牌給被告申辦建照。另因被告提議合建,伊與公司要求被告須提出資金,所以被告找林信介加入,但資金並未進來,之後龔元康及公司股東認為公司未取得資金但背負債務且建案實際上亦非公司施作,就要伊向被告要求將該筆債務轉出,被告就成立自在建設公司承擔該債務。 ⑵伊會當本案建案之現場監工,係因該建案開始整地之部分工程係由伊介紹包商前來施工,所以被告請伊擔任監工,伊薪水前期係由被告匯給伊,後期係由自在建設公司匯給伊。石九建設公司跟本案建案無關,所以也不會就本案建案支付伊薪資。 ⒋龔元康證言(107.09.07偵訊、107.11.09偵訊、108.05.03偵 訊;110.02.25審理) ⑴伊係石九建設公司之實際及登記負責人,美金100萬元借款契 約(103.06.24、26)、石九自在債權移轉契約書(103.12.16 )均係伊簽署,惟該債務與伊公司無關。伊於本案前不 認識被告,係公司管理財務之股東葉琛稱被告有國外投資資金要匯入,欲向公司借用美金帳戶,葉琛保證公司僅係借名,伊因與葉琛關係,所以同意出名借帳戶,就與被告、葉琛至銀行開戶立帳並將存摺印章都交給被告,伊至申辦帳戶該日才見過被告,後來被告提供美金100萬元借款契約請伊簽 名,伊雖覺得為何會變成借款,但因葉琛關係,伊沒有在意名稱及內容,認為該內容是被告要去履約,就在契約內簽名,伊不知道葉琛跟被告間之關係。當時伊公司有建案在進行,該建案結束後,有聽葉琛說被告要聘請葉琛至本案建案當工地主任。 ⑵本案建案以伊公司名義申辦建築執照,伊係事後才知道,且伊公司並未委託該使用執照之承造人柯氏營造公司估價,因伊公司自己有營造廠,且伊也不認識監造人與好消息企業社。實際起造人借用他人公司名義申辦建築執照,雖係業界常見的「借牌」,但要更換負責人,因本案美金100萬元借款 並非伊公司借款且本案建案亦非該公司起造或承造,係被告使用該筆款項,所以涉及金錢問題,伊就向葉琛表示如公司繼續借名給被告進行本案建案,伊就不願擔任負責人,所以被告就找林信介擔任伊公司負責人,後來林信介好像信用方面問題沒辦法繼續擔任負責人,所以又將負責人改回伊擔任,伊就要求葉琛要被告將該筆債務與本案建案轉出,所以被告就成立自在建設公司承接該筆債務及本案建案。 ⒌林信介證言(107.06.07偵訊、108.09.27偵訊;110.03.04審 理) ⑴伊於102年間因業務關係在臺中認識被告,於103年伊參與本案建案前3、4個月,被告與葉琛介紹彰化民宅工程與伊施作,於同年7月,被告找其合建本案建案,稱本案建地係被告 小姨子顏惠敏所有,擬由被告出土地、伊負責興建方式合建,伊即與被告簽訂合建契約(方信鴻龍合建協議書,103.07.31),簽約時本案建案已以石九建設公司名義送件申辦建 築執照,但該工程均由被告與其接洽,其未與石九建設公司為聯絡,於簽約後,被告告知因石九建設公司已有其他建案申辦土建融資貸款,不願再由原負責人出名就本案建案申辦土建融資貸款,如伊要申辦土建融資貸款,需掛名該公司負責人後,就由被告與葉琛帶伊至會計師事務所,將石九建設公司負責人變更為伊,並由被告帶同伊向京城銀行申辦土建融資貸款,但因伊經營之方緯公司有跳票紀錄而未獲准核貸,伊就未再擔任石九建設公司登記負責人,伊僅係為申辦土建融資形式掛名,未參與該公司業務。嗣於同年11月間,伊已無資金繼續興建該建案工程,經伊告知被告後,被告稱會找張榮峰接手該建案。其後伊與被告結算,簽訂方信鴻龍終止合建確認書(103.12.15),就伊支出工程款,被告稱因 無現金可支付,就以A6房屋為擔保,告知以該屋將來完工出售之價金償還工程款或由伊補差價購買該屋,而交付A6買賣契約書及自在建設公司本票(面額567萬6400元)給伊供擔 保,因伊先前即認識張榮峰,故當時未覺得有何問題。其後伊雖有聲請本票裁定,但張榮峰稱該本票實際上並非渠簽發,且該屋已經設定抵押權,實際執行結果也無法獲償,就未再聲請,該筆工程款僅就變成呆帳。 ⑵本案建案係被告主導,葉琛於本案建案類似現場監工,伊僅知道葉琛係代表石九建設公司,但實際情形,伊並不清楚。伊於認識被告前即認識張榮峰,但與張榮峰間均未提及本案建案,被告提起要請張榮峰接手後,伊未去問張榮峰,伊退出結算時,亦係與被告結算,未與張榮峰交接或結算。 ⑶伊僅見過廖吾峯一次,係在開工後不久,約在103年10、11月 間時,被告稱在美國之金主即廖吾峯要回國,因將來可能會有其他案子讓告訴人投資,其欲安排飯局宴請廖吾峯,要參與本案建案團隊人員出席,其後於某日中午,在臺南阿霞飯店聚餐,出席人員有被告、廖吾峯夫妻、葉琛、鄭元昇、代銷人員陳治平,並無被告所稱之張榮峰、地政士黃素珍、柯涵清,飯局上被告僅簡單的介紹團隊人員給告訴人夫妻,並未提到有關資金問題,該次其自臺北搭高鐵至臺南赴約且遲到,所以印象深刻。 ⒍張榮峰證言(110.03.04審理、110.03.31審理) ⑴伊於101 、102 年間向被告借款累積約600 萬元,因利息很高,伊遲無法償還,被告約於103 年10月底,至臺中找伊商談清償欠款,告知如與其配合本案建案,伊可清償欠款並可能賺錢,被告提出配合方式,係由伊與被告合建本案建案,建案之建地與施工均由被告負責,依伊僅需成立公司申辦土建融資貸款,將貸得款項交由被告施工使用,依該建案價值應可貸得4000至5000萬元,且伊係建築師貸款資格較好,其餘工程費用,就看伊能力可出多少就出多少,將來建案完工後,伊將伊分得房屋中之A8、A9房屋過戶給被告指定之人就算清償先前借款債務。伊當時雖無資力可投入本案建案,但依本案建案規模與被告所提合建分配方式,評估認如確能貸得被告所稱款項應可將本案建案興建完工,係有可能清償伊積欠被告之債務,遂同意與被告配合,而至被告配合之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公司登記申請而設立自在建設公司,並將公司大小章、申辦之存摺與支票均交由被告使用。 ⑵被告於自在建設公司設立後,即拿石九自在債務移轉契約書(103.12.16)給伊簽名,稱該金額係其土地與基礎工程成 本要合起來,將來伊出資就係土建融資貸款,伊即於該契約書簽名,再於103 年12月底帶伊向京城商業銀行鹽水分行申辦土建融資貸款,但未通過後,被告又帶伊向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申辦貸款,於土建融資貸款核准前,被告稱建案有資金需求,伊即向伊先前之債權人陳木林、張菊芳再借款並將借得部分款項交付被告,故其後將本案部分建地與建物設定抵押權給該2 人。 ⑶嗣玉山銀行土建融資核貸(2150萬元),未達被告所稱可貸得金額(4000萬至5000萬元),被告稱要向金主廖吾峯借款支付工程款,就要伊簽立臺幣3000萬元借款契約、自在建設公司代償張珮甄債務之債務移轉契約,就臺幣3000萬元借款契約上有關設定抵押部分,伊不清楚該約定究竟是如何,因該建案都係李鴻龍在處理,而張佩甄債務移轉契約,係被告稱如果要向廖吾峯借得資金就必須一併承擔該債務,所以伊就於該等契約簽名。 ⑷於簽立臺幣3000萬元借款契約後,於104 年5 月19日被告在阿霞飯店設宴招待從美國回來之廖吾峯,伊才見過廖吾峯,該飯局中被告僅係介紹伊給廖吾峯認識,並未提到有關資金與借款之事,飯局結束後去本案建案現場查看,當時蓋到建物結構。 ⑸該臺幣3000萬元借款契約之利息,係被告從自在建設公司帳戶匯給廖吾峯,到後來財務困難,被告也有要求伊調款支付利息,其後在105 年2 月2 日伊與被告有在臺中林酒店就美金100 萬元借款契約簽定債務延展契約,該日僅係單純簽立延展契約,未就債務關係有其他討論,後來財務狀況惡化,被告就放手不管。 ⑹本案被告剛開始找伊配合時,一開始事情似乎往好的方面發展,但到後來發展跟原來預期不同,本案伊當時純粹係為償還對被告債務而掛名設立公司並配合被告,伊自己亦另再投入約1 千萬元到本案建案。 ㈢事證推論 ⒈[本案建案客觀上僅有被告獲利] ⑴依本案建地與建物之產權變動狀況,本案建地購買後係登記予被告小姨子顏惠敏,其後於申辦土件融資貸設定抵押權與玉山銀行後,除張榮峰借款之債權人陳木林、張菊芳外,即設定抵押權與其配偶顏惠珠,於取得使用執照向中租迪和公司借款後,將A8、A9房地產權登記給顏惠珠,即塗銷玉山銀行抵押權,其後才將前已有先順位抵押權之A6、B1房地(105.01.12 )、A4、A5、A7房地(105.04.20 )設定抵押權與廖吾峯,再於無法償付廖吾峯約定臺幣3000 萬元借款契約 利息(105.06.08)前,將B2房地產權登記給顏惠珠(105.05.20),其餘建案房地均遭法拍。 ⑵本案建案之相關人,除仲介土地與辦理建築請照之鄧元昇、擔任監工而受領薪水之葉琛外:①廖吾峯就本案借款債權最後全部本金全未能取償、②林信介未能取回終止合建後結算尾款567 萬6400元、③張榮峰雖以A8、A9房屋償還對被告債務(約600 萬元)並經債權人張菊芳、陳木林實行抵押權償抵償伊債務,惟被告與林信介就折算工程款簽訂之A6房屋買賣契約價金係約定800 萬元,而張榮峰稱伊就本案建案依被告要求提供資金約投入1 千萬餘元,另依卷內資料,尚有中租迪和公司核貸款項匯入自在建設公司後即遭轉匯2280萬元與顏惠敏之民事糾紛。 ⑶依上開事證,從本案建案中獲利者,客觀上僅有被告,堪能認定。 ⒉[依本案建地資金來源與產權登記可認定被告操控美金借款事 宜與買受土地] ⑴本案建地購買後係登記在被告小姨子顏惠敏名下,顏惠敏於偵查稱伊係借名與被告登記,被告則辯稱本案建地係石九建設公司購買,由其依廖吾峯指示登記在可信賴者名下以確保廖吾峯權益,然以: ①美金100 萬元借款契約並未有借名登記產權之約定,如石九建設公司係被告辯稱之該筆借款及土地之實際借款人與買受人,該公司既係借款買地,卻要依廖吾峯要求將購得建地登記與指定第三人,客觀上顯難想像該公司未向廖吾峯要求以書面載明土地借名登記約定與相關雙方權利義務以確保該公司之權益。是依石九建設公司與廖吾峯間於臺幣3000萬元借款契約至本案建地登記時止之卷內現有契約資料,依本案建地之利益歸屬去向、契約義務不對等狀況(該公司負擔借款債務並以該款項購買本案建地,卻未獲得建地所有權、或取得等同本案建地產權價值之權益),客觀上已難認石九建設公司係臺幣3000萬元借款契約之實際借款人。 ②另依卷內事證,於本案借款至建案完成期間,廖吾峯在臺北有辦公室並雇用人員、伊父親居住國內名下亦有房地產(新中街房地),設若於洽商美金100萬元借款契約與購地時, 廖吾峯與被告認就本案建地有借名登記以確保權益之需求,參照本案美金100 萬元與臺幣3000萬元就擔保之約定記載,顯應會將該借名登記約定記載於相關書面契約,且就借名人選,亦可將本案建地登記與廖吾峯父親或其他廖吾峯指定之人,何須登記與被告小姨子且卻未有任何書面約定以確認該法律關係?況以,如有為廖吾峯權益而為借名登記,該效果即如同信託擔保,則何須再有美金100 萬元借款契約之設定抵押權約定? ⑵是被告辯稱係依廖吾峯指示而將土地登記與顏惠敏云云,除屬不實外,更可證明廖吾峯除自鄧元昇先前簡報得知本案建案概況與其後電子郵件知悉購得本案建地外,並不知悉本案建地權利狀態,亦不清楚本案建地究應如何設定抵押權之實際狀況,而依廖吾峯經歷,會簽訂該等內容有疑義之契約,理應係對締約者(即實際借款對象之被告,參見後述)之特別信任所致。 ⑶另依本案建地登記與顏惠敏,石九建設公司負擔借款債務卻未取得任何利益、廖吾峯借款債權亦未因該土地購入而獲得擔保,反係被告取得無物上負擔之本案建地所有權並毋庸負擔任何借款債務之利益,依該利益歸屬狀況,可認係被告操控該契約締結與買受土地過程,並從中得利。 ⑷依上開本案建地之資金來源與產權變動呈現之僅被告片面得利之事證,參酌石九建設公司龔元康、葉琛證稱之該公司僅單純借名提供帳戶、美金100 萬元借款非該公司借款、該公司與本案建案無關之證言、被告亦坦承石九建設公司之京城銀行美金外幣與臺幣帳戶均係其持有使用,可認本案美金100 萬元借款之實際借款人,應係被告無誤。 ⒊[本案建案並無不能設定先順位抵押權與廖吾峯、亦無廖吾峯 有同意延緩或無庸設定抵押權之情形] ⑴依本案建地與建物之產權變動狀況,被告配偶顏惠珠、張榮峰借款債權人張菊芳與陳木林,均於玉山銀行土建融資貸款抵押權設定後,先後就本案建地設定抵押權,是客觀上顯無不能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將本案建地設定抵押權予廖吾峯,以履行或儘可能履行美金100 萬元借款契約之抵押權設定約定(如於玉山銀行抵押權設定前即設定抵押權給廖吾峯,而自行承擔無法取得土建融資貸款之風險;或於該抵押權設定後,即依約將全部建地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設定與廖吾峯,則待玉山銀行抵押權塗銷後,廖吾峯抵押權即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之事由,應堪認定。 ⑵被告雖辯稱廖吾峯有同意不用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云云,惟依廖吾峯於獲知購地完成、核發使用執照後之各次向被告詢問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事宜之電子郵件(103.07.15、18) 、LINE對話訊息(104.11.19 、105.01.23 ),可證明廖吾峯於借款後之該建案全程均有在意伊借款債權能否獲抵押權擔保,是被告辯稱廖吾峯同意不用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云云,顯難認與事實相符,廖吾峯並於審理證稱如伊知道本案建地之抵押權設定狀況,伊就不會同意臺幣3000萬元借款等語。 ⑶綜合上開事證,參酌被告於偵查自陳原擬以本案建地申辦土建融資貸款為建築工程款,並知悉金融機構就土建融資貸款均要求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之事實,可認被告於洽商美金100 萬元借款時,即無意設定抵押權與廖吾峯,而於洽商臺幣3000萬元借款當時,更有隱匿本案建地產權負擔狀態之主觀惡意,而使廖吾峯陷於錯誤而同意借款,堪能認定。 ⒋[張榮峰僅係出名配合被告並未承接本案建案興建,本案建案 係由被告主導興建] ⑴被告雖辯稱係林信介無法完成工程,林信介才找張榮峰接手,係張榮峰接下本案建案並因有資金需求再透過其向廖吾峯借款云云。惟以: ①林信介證稱係被告找張榮峰接手,伊並未與張榮峰接洽本案建案更未為工程交接或結算等語,依卷內事證,除A6房屋買賣契約係由自在建設公司出名外,並無林信介與張榮峰就承接本案建案之書面約定,反係林信介與被告就本案建案簽訂方信鴻龍合建協議書、方信鴻隆終止合建確認書,而A6房屋又屬被告與張榮峰其後簽立之自在鴻龍合建協議書中之由被告之鴻龍顧問公司分得房屋,依上開事證,被告辯稱係林信介找張榮峰承接本案建案之後續工程云云,已難採信。 ②張榮峰就伊參與本案建案之原因,係因積欠被告債務,而被告找伊加入本案建案,伊因聽信被告宣稱伊僅需單純出名設立公司申辦貸款即能清償舊債並可能獲利之說詞,遂同意出名配合被告而參與本案建案,經張榮峰於偵審證稱明確。 ③綜合林信介、張榮峰之證言,本案建案係林信介因無資金繼續工程,遂由被告片面找張榮峰續行本案建案,堪能認定。⑵依自在鴻龍合建協議書(104.01.27 ),就本案建案自在建設公司係負擔建物結構粗胚之興建工程費用、鴻龍顧問公司負擔建地與銷售之費用,然以: ①本案建地買入價金為1950萬元、林信介就本案建案已興建工程款為567 萬6400元(103.12.13方信鴻龍終止合建確認書 與A6房屋預售契約)且未經被告支付,惟自在建設公司卻依石九自在債務移轉契約書(103.12.16)承擔本案美金100 萬元債務,而該筆美金匯款早經被告結售殆盡(103.11.25 餘款美金1520元)。依該結果,形同被告直接將土地成本轉嫁予自在建設公司,並使自在建設公司負擔本案美金匯款支付購地價金後之餘款之債務,惟對此債務承擔,依現有事證,並未有自在建設公司因該債務承擔,而獲有相當於所承擔債務之資產,是石九自在債務移轉契約書、自在鴻龍合建協議書,係對自在建設公司極不公平之損害權益契約,堪能認定。 ②自在公司除上開債務移轉與合建之不公平契約外,於簽訂臺幣3000萬元借款契約時,又簽立張珮甄債務代償契約(104.05,代償張珮甄積欠廖吾峯、李鴻龍之各600 萬元,合計代償1200萬元),依卷內事證(依廖吾峯證言,廖吾峯並不知有該代償契約,僅知張珮甄欠款係由被告出面代償),除無自在建設公司何以需承擔該等債務之理由外,亦無該公司因承擔債務而取得相當資產之證據。 ③張榮峰為開業建築師,就土地建案之建築成本,應具備相當專業知識,是本案張榮峰如真有與被告簽訂合建約定並實質承接本案建案,客觀上顯難想像何以會簽訂上開權益明顯失衡之石九自在債務移轉契約書、自在鴻龍合建協議書、張珮甄債務代償契約,使自己處於虧損之不利狀態,另參酌本案玉山銀行土建融資貸款之徵信資料中,被告係該行同意核貸之相當審酌因素,是張榮峰於偵審證稱之伊就本案建案係單純出名配合被告之證言,應屬真正。 ⑶綜上事證,張榮峰僅係出名配合被告並未承接本案建案興建,本案建案係被告實際主導興建,堪能認定。 ⒌[阿霞飯店二次飯局均未談及資金之認定] 被告雖辯稱廖吾峯於104 年5 月回國後,有邀集所有人在阿霞飯店聚餐釐清借款關係,當時出席人員有其本人、廖吾峯、林信介、鄧元昇、黃素珍、張榮峰等人,是廖吾峯很清楚本案借款關係云云。然以:就本案建案之阿霞飯店飯局,係有二次飯局(103.10-11 間、104.05.19 ),第一次有林信介但無張榮峰、第二次有張榮峰但無林信介,廖吾峯與張榮峰係於第二次飯局時始初次見面並認識,於該二次飯局均未談及有關借款資金與抵押設定之事,除經廖吾峯、林信介、鄧元昇、張榮峰證述明確外(參見前述各證人之證言與附件二之時序表),如廖吾峯卻有於上開飯局確認資金借款關係,理應先後與林信介、張榮峰詢問接洽本案建案之抵押設定與處理借款延展之事,惟依被告自己提出之其與廖吾峯間之LINE對話訊息,廖吾峯至被告違約無法支付利息及清償前均係向被告洽談處理借款與要求設定抵押權之事宜,是被告辯稱廖吾峯於阿霞飯店已釐清借款關係云云,顯屬虛偽卸責之詞。 ⒍[本案借款契約均係被告利用他人名義簽定以向廖吾峯詐取資 金之詐欺手段之確認] 本案廖吾峯簽立美金100萬元借款契約(103.06.24 、103.06.26 )、石九自在債務移轉契約(103.12.16 )、臺幣3000萬元契約(104.05.01 )時,除認識被告、鄧元昇外,未 見過且不認識各該契約名義人石九建設公司龔元康、自在建設公司張榮峰,除為廖吾峯、龔元康、張榮峰證述明確外,被告亦坦承該等契約係其與被告接洽且廖吾峯係因對其信任而簽立該等契約,參酌上開⒈至⒌所述之涉及本案建案人員客 觀上僅有被告獲利、美金匯款之運用與建地利益之歸屬、並無不能設定先順位抵押權與廖吾峯之事由、張榮峰僅係出名配合被告進行本案建案、本案建案係被告實際主導、廖吾峯至案發時均係向被告洽商清償借款本息與抵押設定之事證,可認證人廖吾峯均指稱係被告佯稱石九建設公司與自在建設公司均係其所有實質經營公司而向其借款、龔元康證述石九建設公司僅係因葉琛告知而單純借名並未取得美金匯款及興建本案建案、林信介證述之與被告合建協議與掛名申貸未果後因資金不足而與被告終止合建最後遭受損失之情節、 張榮峰證稱之為償還伊對被告借款而同意配合掛名設立公司申辦土建融資貸款與承擔美金債務及再出名向廖吾峯為臺幣借款之過程,均屬實在,足證被告應係本案美金100萬元借 款、臺幣3000萬元借款之實際借款人,並為本案建案之實際主導者,被告偵審各次辯詞辯稱之其非契約當事人,其無契約還款責任云云,顯係卸責之詞,無從採認。 ⒋依上開事證,被告利用他人名義與廖吾峯簽訂本案各該借款契約,參酌其後以利用契約名義人卸責之手段,堪認其於借款當時係為規避負擔建案債務責任而利用他人名義締約卸責,除有不法所有意圖外,亦屬詐術行為,是其就本案美金100萬元借款、臺幣3000萬元借款,有前述締約詐欺、不純正 履約詐欺之情形,均構成詐欺取財犯行。 ⒌【附論:就被告辯詞顯無理由之補充駁斥(僅單純依產權異動 狀況被告辯詞已足以構成犯罪)】 本案被告各次借款行為構成詐欺取財犯行,已如前證,惟本案如純就被告辯詞內容(被告於偵審辯稱其係替廖吾峯顧好廖吾峯之借款權益,廖吾峯有約定要給其報酬云云),依附件一之建地與建物產權變動狀況,客觀上相對於廖吾峯借款債權有權益受損狀況(被告就設定抵押權有掌控權但未及時設定抵押權與廖吾峯),被告就其配偶及小姨子權益係經完全確保,是如依其上開辯稱內容,其就廖吾峯委託處理之財產事務,除顯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同一注意務外,更有為其或其親屬利益而損害廖吾峯權益之狀況,是純粹依其辯詞對照本案建案產權狀況,已足以構成背信行為,是其辯詞,顯係為推卸其詐欺犯行之卸責辯詞,並與事實不符,附此敘明。 ㈣綜上事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能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 ㈠罪名與罪數 ⒈被告就事實欄一之為尋求建案資金而詐取廖吾峯美金100 萬元,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以美金100 萬元借款契約詐得款項後,雖其後有債務移轉行為,惟被告已經取得該款項,是該債務移轉行為,並未另構成詐欺犯行,附此敘明。 ⒉就事實欄二之為尋求建案資金而再次詐取廖吾峯臺幣共2918萬餘元,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⒊被告就上開詐欺犯行,其各次詐欺行為事由不同、手段各異,構成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㈡量刑審酌 爰審酌被告為開業地政士,於本案犯行前已開業相當期間,就地政及民事法律有相當知識,知悉相關民刑事責任,竟為規避自己損失之風險,利用其法律知識,為本案各次詐欺犯行,使自己獲利,而使告訴人及本案相關人員蒙受巨大之損失(如同偵查中檢察官質問被告就本案係做無本生意,107.10.19 偵訊),所為顯屬非是,自應予以嚴處,茲斟酌被告之素行、教育程度、犯罪動機、手段、詐得金額、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又其所犯各罪刑,無刑法第50條第1 項各款事由,爰再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六、沒收 ㈠被告就事實欄一之詐得廖吾峯美金100 萬元、同欄二之詐得廖吾峯臺幣2918萬3133元,係被告之犯罪所得,且已經被告花用完畢,亦未經被告賠償返還於廖吾峯,爰就上開各筆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及追徵價額。 ㈡另被告辯護人雖辯稱廖吾峯就美金100 萬元借款契約收得美金7 萬元利息、就臺幣3000萬元借款契約收得420萬元利息 、經強制執行程序就抵押權獲償57萬6504元、另又自自在建設公司獲償張珮甄債務500 萬元,惟就上開已收得利息部分,本屬依契約應支付款項,該支付利息行為亦屬被告維持其犯罪結果之犯罪手段成本,自無將該等利息自犯罪所得中扣除之餘地。另強制執行所得款項,依計算結果,尚不足以支付上開契約約定利息,是該等執行所得,亦非屬可自犯罪所得中扣除款項。至於,廖吾峯就伊對張珮甄債權之獲償,係基於伊與張珮甄間之借款契約,與本案建案並無關連,自非可自本案犯罪所得中扣除款項。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舒屏、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陳世旻 附表:被告所犯罪名、宣告刑、沒收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 宣告刑 沒收 1 事實欄一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金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事實欄二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拾捌萬叁仟叁佰拾叁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附錄】 1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節錄第1 、2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8-1 條(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節錄第1 、 3 項)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1-1條(民國95年06月14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附件一】 A1 A2 A3 A4 A5 A6 A7 A8 A9 B1 B2 東興段383 東興段383-1 東興段383-2 東興段383-3 東興段383-4 東興段383-5 東興段383-6 東興段383-7 東興段214 東興段211 東興段211-1 建號396 建號397 建號398 建號399 建號400 建號401 建號402 建號403 建號404 建號405 建號406 103.07.18 許文德買賣取得(塗銷全部抵押)後由顏惠敏買賣取得 許文德買賣取得(塗銷全部抵押)後由顏惠敏買賣取得 同左 103.12.05 地號分割 分割自383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地號合併 地號分割 分割自211 顏惠敏分割取得 103.12.08 地號合併 103.12.15 地號合併 104.03.06 玉山銀行抵押權登記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104.03.19 張菊芳抵押權登記 張菊芳抵押權登記 104.06.22 .自在公司買賣取得 .張菊芳抵押權塗銷後再設定抵押權 .自在公司買賣取得 .張菊芳抵押權塗銷後再設定抵押權 104.06.25 顏惠珠抵押權登記 同左 同左 顏惠珠抵押權登記 同左 同左 同左 104.08.28 .自在公司買賣取得 .陳木林抵押權設定 .自在公司買賣取得 .陳木林抵押權設定 104.11.18 【建物】 核發使照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104.12.15 自在公司買賣取得 同左 同左 顏惠珠買賣取得 同左 自在公司買賣取得 同左 104.12.22 【建物】 自在公司建物保存登記(其後變動同土地)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104.12.23 【土地】 顏惠珠抵押權塗銷(清償) 【建物】 同左 同左 【土地】 顏惠珠抵押權塗銷 (清償) 【建物】 同左 104.12.24 中租迪和抵押權登記 同左 同左 【土地】 顏惠珠抵押權塗銷(混同) 【建物】 顏惠珠買賣取得登記 同左 中租迪和抵押權登記 同左 104.12.25 【土地】 .陳木林權利內容變更 .中租迪和抵押權登記【建物】 陳木林、中租迪和抵押權設定 【土地】 .陳木林權利內容變更 .中租迪和抵押權登記【建物】 陳木林、中租迪和抵押權設定 【土地】 .張菊芳權利內容變更 .中租迪和抵押權登記【建物】 張菊芳、中租迪和抵押權設定 104.12.28 大眾銀行信託登記 同左 同左 【土地】 .張菊芳權利內容變更 .中租迪和抵押權登記【建物】 張菊芳、中租迪和抵押權設定(其後變動同土地) 105.01.07 【土地】 玉山銀行抵押權塗銷(清償) 【建物】 【土地】 同左 【建物】 同左 【土地】 同左 【建物】 同左 【土地】 同左 【建物】 同左 【土地】 同左 【建物】 同左 【土地】 同左 【建物】 同左 【土地】 同左 【建物】 同左 【土地】 同左 【建物】 同左 【土地】 同左 【建物】 同左 【土地】 同左 【建物】 同左 【土地】 同左 【建物】 同左 105.01.12 廖吾峯抵押權登記 廖吾峯抵押權登記 顏惠敏抵押權登記 105.03.28 曾惠卿買賣取得 同左 105.04.08 玉山銀行抵押權登記 同左 105.04.20 廖吾峯抵押權登記 同左 廖吾峯抵押權登記 105.05.20 .顏惠珠買賣取得 .顏惠敏抵押權塗銷(清償) .玉山銀行 抵押權登記 105.06.02 中租迪和抵押權塗銷(拋棄) 105.08.01 自在公司查封登記 同左 同左 同左 自在公司查封登記 105.09.10 自在公司禁止處分登記 同左 同左 同左 自在公司禁止處分登記 105.12.15 廖吾峯提告 106.02.07 大眾銀行查封登記 同左 同左 106.06.16 .大眾銀行塗銷查封 .中租迪和塗銷抵押(法院囑託) .大眾銀行塗銷查封 .中租迪和塗銷抵押(法院囑託) 同左 106.07.12 陳忠宜拍賣取得登記 翁育麒拍賣取得登記 陳欣妃拍賣取得 106.08.16 .自在公司塗銷查封 .法院囑託塗銷陳木林、中租、廖吾峯抵押權 106.08.25 陳筱淇拍賣取得登記 106.09.19 自在公司禁止處分登記 同左 自在公司禁止處分登記 自在公司禁止處分登記 106.09.29 自在公司禁止處分登記 同左 自在公司禁止處分登記 自在公司禁止處分登記 107.03.02 郭玉美抵押權登記 同左 107.06.07 自在公司塗銷查封 107.06.08 法院囑託塗銷中租迪和、廖吾峯抵押權 107.06.26 張秀琴拍賣取得登記 107.08.27 .自在公司塗銷查封 .法院囑託塗銷張菊芳、中租、廖吾峯抵押權 .自在公司塗銷查封 .法院囑託塗銷張菊芳、中租、廖吾峯抵押權 107.09.04 張菊芳拍賣取得登記 張菊芳拍賣取得登記 107.09.26 合迪公司抵押權登記 107.12.03 .自在公司塗銷查封 .法院囑託塗銷陳木林、中租、廖吾峯抵押權 107.12.14 陳木林拍賣取得登記 【104.01.27 /自在建設-鴻龍顧問合建契約分配】 ㈠自在公司:①A1(383) ②A2(383-1) ③A3(383-2) ④A4(383-3) ⑤A5(383-4) ⑥A7(383-6) ⑦A8(383-7) ⑧A9(214) ㈡鴻龍顧問:①A6(383-5) ②B1(211) ③B2(211-1) 【附件二】時序表 ◎ 事件 土地建物工程 103.03.03 石九建設公司設立登記 董事長:龔元康 103.03.20 入 103.04.29 出 103.05.08 入 台 103.06.12 台 鄧元昇 廖吾峯E-mail (自我介紹信) [鄧元昇E-mail內容] .我是李鴻龍的同學…鄧元昇 這是我的E-mail 103.06.17 出 103.06.22 鄧元昇 廖吾峯E-mail 【鄧元昇→廖吾峯(103.06.22/07:45)】 .修正並加註後的契約,請檢核. 沒問題的話. 將於周二開立好美金帳戶. 並向經濟部確定好公司英文名稱後. 簽立好中文契約先行掃描E-MAIL至貴公司 [檔案]GHL-石九借貸契約(年息14) [檔案]IGI-石九借貸契約(年息14) 【廖吾峯→鄧元昇(103.06.22/20:05)】 .請將兩份中文"借貸契約書"乙方所有空白資料填齊(用黑字)後回傳. 我會再簽名蓋章回傳以完成簽約. 英文版也請用"英文"公司名(同滙款帳戶名),住址填齊後寄回. 英文合約必須公證才能向美國稅捐處報備, 請了解. 以上。 [檔案]IGI-石九 LOAN AGREEMENT [檔案]GHL-石九借貸契約(年息14) [檔案]IGI-石九借貸契約(年息14) 【廖吾峯→鄧元昇(103.06.22/20:14)】 .第二份英文版Gateway Holding Ltd. Loan Agreement也請填齊,公證後寄回. Thanks, [檔案]GHL-石九 LOAN AGREEMENT.doc 103.06.24 鄧元昇 廖吾峯E-mail .鄧元昇寄送已經石九建設公司簽章之中文美金100萬元借款契約予廖吾峯 .廖吾峯回寄英文契約 【鄧元昇→廖吾峯(103.06.24/01:27)】 .執行長平安:本次傳給貴公司:⒈中文合約2 份(已簽名). ⒉公司與見證人英文名稱. ⒊公司美金帳戶. [檔案]契約書 【廖吾峯→鄧元昇(103.06.24/19:34)】 .print only last two pages. [檔案]契約書 【廖吾峯→鄧元昇(103.06.24/20:51)】 .中文合約收到. 待英文合約完成會一併寄回. 英文合約整理好如下:請簽名蓋章公證後寄回 謝谢 [檔案]IGI-石九 LOAN AGREEMENT (final).doc [檔案]GHL-石九 LOAN AGREEMENT (final).doc 【IGI-石九借貸契約】 (美金60萬元) (簽約日103.06.24) 【契約內容】 .契約當事人 貸與人:International Gateway Inc.Profit Sharing Plan(甲方) 借款人:石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契約條款(節錄) 一、甲方同意於借貸金額美元(下同)六十萬元(US$600,000)予乙方。 二、前開款項雙方約定利息為年息14%。 三、甲方須於民國103 年7 月1 日前將約定借貸款項給付乙方,而乙方須於104 年6 月30日連同利息及本金(共US$684,000)一次清償完畢。 四、擔保方法: ⒈乙方願提供名下(石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資產,作為乙方擔保清償之誠意。 ⒉乙方願提供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前開土地上目前正在進行之「忠孝傳家」建案之房地,作為乙方擔保清償之保證並登記甲方為此保證標的物的第二順位抵押權。 五、(以下,管轄法院約定,契約份數等約定,從略) .簽約人欄 甲 方:International Gateway Inc.Profit Sharing Plan (廖吾峯英文簽名) 乙 方:石九建設(龔元康/簽名、公司大小章) 見證人:李鴻龍 .簽約日103.06.24 【GHL-石九借貸契約】 (美金40萬元) (簽約日103.06.26) 【契約內容】 .契約當事人 貸與人:GATEWAT HOLDING LTD.(甲方) 借款人:石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契約條款(節錄) 一、甲方同意於借貸金額美元(下同)四十萬元(US$400,000)予乙方。 二、前開款項雙方約定利息為年息14%。 三、甲方須於民國103 年7 月1 日前將約定借貸款項給付乙方,而乙方須於104 年6 月30日連同利息及本金(共US$456,000)一次清償完畢。 四、擔保方法: ⒈乙方願提供名下(石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資產,作為乙方擔保清償之誠意。 ⒉乙方願提供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前開土地上目前正在進行之「忠孝傳家」建案之房地,作為乙方擔保清償之保證並登記甲方為此保證標的物的第一順位抵押權。 五、(以下,管轄法院約定,契約份數等約定,從略) .簽約人欄 甲 方:GATEWAT HOLDING LTD. (廖吾峯英文簽名) 乙 方:石九建設(龔元康/簽名、公司大小章) 見證人:李鴻龍 .簽約日103.06.26 103.06.27- 103.06.30 鄧元昇 廖吾峯E-mail .聯絡確認匯款並告知預定本案建地簽約時間 【鄧元昇→廖吾峯(103.06.27/06:09)】 .由於台灣美金解匯時間需兩到三天,目前尚未匯入指定帳戶中. 適逢週六日. 因此無法確定與地主約定正式簽約時間. 可否請執行長指示優先處理本案. 期未失信於地主. 使本案能順利進行。 弟鄧子代轉述 【廖吾峯→鄧元昇(103.06.28/20:56)】 .張雅慧小姐在日本休假中,蘇會計師事務所會協辦此事的. 我回美國前有電話給李鴻龍告知我無法確定在7/1前可以如期滙入因為時间是很緊. 如果地主因此必須解約,我司可以了解. 但請即時通知, 取銷滙款. 【鄧元昇→廖吾峯(103.06.29/02:31)】 .平安:之前已簽立草約,與地主溝通後,因為是海外資金,時間無法明確,加上張雅惠小姐休假,雙方同意待執行長確定匯款解匯完成後,才簽立正式合約因此煩請張雅惠小姐回國後與我方鄧子聯絡 【鄧元昇→廖吾峯(103.06.30/18:54)】 .執行長平安:(禮拜一)今天李鴻龍下午來電告知. 公司已收到款項無誤. 隨既約好地主(禮拜二)下午簽訂合約. 同時約定待7/10後再支付尾款完成買賣. 一切順利 鄧子 103.07.01 本案建地買賣契約 .出賣人:許文德/買受人:葉琛 .東興段211、214、215、383、384、213地號共1950萬元。 .付款約定:簽約款 500萬元 領證款1000萬元(103.07.15) 完稅款 450萬元(103.07.22) 103.07.01- 103.07.14 鄧元昇 廖吾峯E-mail 【鄧元昇→廖吾峯(103.07.01/06:36)】 .執行長平安:0701日今天下午已完成土地購置正式簽約手續 【廖吾峯→鄧元昇(103.07.11/14:40)】 .60万美元滙款單如附件請查收. 入帳後請確認通知. 希望此案開發順利,如期完成. Liao [檔案]SHI-JIU wiring aurthorization (1).pdf 【鄧元昇→廖吾峯(103.07.13/20:03)】 .謝謝!完成入帳立即通知.... 【廖吾峯→鄧元昇(103.07.14/09:28)】 .尚未接到你的入帳通知. 請你即刻連絡你的銀行追査此滙款. 我的銀行上週五已滙出到京城銀行的通滙銀行Bank of America, New York. 如有問題請立到通知我司後這邊査詢. Liao 【鄧元昇→廖吾峯(103.07.14/20:35)】 .執行長平安:我昨天出差未能及時回覆你,真抱歉!公司告知匯款業已收迄今天(15日)將與賣方完成土地買賣事宜。 鄧子000000000 103.07.15 鄧元昇 廖吾峯E-mail 【鄧元昇→廖吾峯(103.07.15/15:16)】 .執行長平安:今天(15日)已與賣方完成土地買賣事宜預定將於7/30 送審建築執照。 鄧子000000000 【廖吾峯→鄧元昇(103.07.15/21:12)】 .滙款已收到,建地也已取得,很好. 請隨時告知進度. 另外,鴻龍兄,請依約完成,⒈建地抵押(第一順位). ⒉石久建設公司資產保證及抵押的法律登記. 我9 月25日前後會回台灣,之前請託你代為研究台北市○○街00號的房產抵押貸款轉投資,如有可行方案,我在台灣時即可處理. 以上 Liao 103.07.18 本案建地登記顏惠敏 103.07.18 鄧元昇 廖吾峯E-mail 【廖吾峯→鄧元昇(103.07.18/17:32)】 .鴻龍兄,沒有接到你的答覆有些擔心. 請問第一順位抵押的法律登記有問題嗎?請回覆. Liao 103.07.19 鄧元昇 廖吾峯E-mail 【鄧元昇→廖吾峯(103.07.19/14:05)】 .執行長平安. 目前進度報告如下. 本週將完成土地過戶動作. 並將於2 個月內完成建照申請動工. 抵押設定也將於取得建築執照開工後進行之. 請放心...將陸續將執行過程拍照分享。 鄧子代為轉述00000000 【廖吾峯→鄧元昇(103.07.19/09:49)】 .多謝. 103.07.31 方信鴻龍合建協議書 【鴻龍顧問公司提供基地出資3200萬元方信工程公司負責工程出資5100萬元】 【協議書】 .立書人:鴻龍顧問有限公司 方信工程有限公司 .為兩造合作位於臺南市甲區東興段忠孝傳家建案(共同興建11棟透天厝出售,下稱本建案)等相關事宜,達成協議並訂立本契約如下: 一、甲方提供建築所需用之基地(參附件一),並負擔左列費用:土地買賣仲介費用、辦理土地過戶地政士費用、建案銷售應付佣金、建案銷售廣告費用、辦理建案不動產過戶過戶地政士費用,上開出資兩造同意甲方以新臺幣(下同)3200萬元計算。乙方負賣系爭房地之興建,兩造同意乙方出資以每坪6萬元計算,共建857.67坪 ,共計5100萬元。 二、雙方約定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30曰就已完成銷售並收取償金之房地結算合作案盈虧,並依照以本契約第一條各自負擔出資之比例即甲方為39%,乙方為61%,分配所賣得房屋之價金,如尚有房屋未出售,則依比例雙方共有。結算盈虧前,建案銷售所得款項暫由甲方收取保管。前開雙方比例即為固定之比例,契約簽定後如各自有為追加預算、或增加融貢借貸皆不可逕為主張增加出資比例。 三、雙方應本誠信履约,若一方怠於履行義務,經催告並限期改善仍未履行者,得終止契約,因他方違約而遭損害者得請求賠償3000萬元為懲罰性達約金,絕無異議。 四、(以下,管轄法院約定,契約份數等約定,從略) 103.07.31- 103.08.01 鄧元昇 廖吾峯E-mail 【廖吾峯→鄧元昇(103.07.31/16:16)】 .鄧子,(為何自稱鄧子???). 請問是否有依預定日期7/30送審建照?聽說台灣地產(價格及銷售)在往下走, 對此學甲計劃有影響嗎? Liao 【鄧元昇→廖吾峯(103.08.01/23:26)】 .執行長平安:鄧子=凳子...學習謙卑. 法規要求許多..申請鑑界及指定建築線確定基地現況...一切順利. 目前雖進度稍落後. 延至8月5 日送照. 一樣會於8 月底前取得建照(以下房地產介紹從略)。 103.08.13 建築執照申請書 (收件日) 【東興段211等5筆土地】【申請人】: ⒈起造人:石九建設公司(龔元康)。 ⒉承造人:柯氏營造公司(柯錦雲/專任工程人員:周宗潔)。 ⒊監造人:楊義龍建築師事務所(楊義龍) 103.09.05 李鴻龍匯款葉琛 李鴻龍以石九建設公司名義匯款與葉琛(3 萬元) 103.09.15 石九建設公司變更登記 (林信介任董事長) ⒈變更董事長:林信介 ⒉變更董 事:陳怡芳、塗智為 ⒊變更監察人:柯涵清 103.09.12-103.09.17 領回建照申請書(改正至改正完成日) (103.09.18市府文) 103.09.24 建築執照發照日 【申請人】: ⒈起造人:石九建設公司(龔元康)。 ⒉承造人:柯氏營造公司(柯錦雲/專任工程人員:周宗潔)。 ⒊監造人:楊義龍建築師事務所(楊義龍) (建設公司建設費:1569萬9000元/樓地板每平方公尺造價:5300元/㎡ 103.09.25 入 103.10.01 台 李鴻龍匯款葉琛 李鴻龍以石九建設公司名義匯款與葉琛(11萬元) 103.10.13 出 103.10.18 入 103.10.21 台 石九建設公司變更登記 董事長改為龔元康 103.10.23 台 【申報開工日】 103.11.15 台 李鴻龍匯款葉琛 李鴻龍以石九建設公司名義匯款與葉琛(5 萬5 千元) 103.11.26 出 103.11.28 自在建設公司設立登記 自在建設公司設立登記103.11.28府經工商字號00000000000號 103.12.08 申報變更起造人 【原起造人:石九建設公司(龔元康)變更自在建設公司(張榮峰)】 【市府工務局103.12.24 南市工館二字第1031230033號核准】 103.12.15 方信鴻龍終止合建協議確認書 【協議確認書】 .方信工程有限公司與鴻龍顧問有限公司於學甲區合建分受之案名忠孝傳家,彼此達成協議如下: ⑴方信工程有限公司與其他包商工程款自行處理,蓋契約關係與鴻龍公司無關,鴻龍顧問有限公司毋庸承受。 ⑵如方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前項協議,則鴻龍顧問有限公司可保有103年7月31日簽立協議書之請求權,反之由鴻顧問有限公司須處理其他包商之款項。(簽約即日起生效) 甲 方:李鴻龍.鴻龍顧問有限公司 乙 方:林信介.方信工程有限公司 見證人:陳治平 見證人:葉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方信工程公司與自在建設公司A6棟買賣契約書 【A6房屋買賣契約書】 .買方:方信工程有限公司/林信介(大小章、簽名) .賣方:自在建設公司/張榮峰(大小章) .契約手寫條款 「補述:營建工程款轉為購屋價金,已經雙方協議並同意,已支付工程款轉為購屋價金,尾款預計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叁仟壹佰元正(登記完成貸款後清償)」 .契約價金:新臺幣800萬元 .簽約日:103年12月15日 103.12.16 石九自在債務移轉契約(石九建設公司債務移轉自在建設公司) 【IGI-石九-自在債務移轉契約】 .簽約人欄 甲方:International Gateway Inc.Profit Sharing Plan GATEWAT HOLDING LTD. 乙方:石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自在建設有限公司 .茲就甲、乙雙方借貸關係另約定乙方債務移轉予丙方承擔事宜,經協議恪遵條件如后: 一、乙雙方曾於民國(下同)103 年6 月26日成立借貸契約約定由甲方貸予乙方美金(下同)600,000 元。而乙方須於104 年6 月30日連同借貸利息及本金(共:684,000 元)一次清償完畢)且乙方亦有提供擔保品為擔保清儐之用。 二、前開甲乙雙方成立之借貸契約,經甲方同意乙方之債務移轉由丙方承擔。 三、丙方承擔甲乙雙方於103 年6 月26 日成立借貸契約中乙方之債務。 四、(以下,管轄法院約定,契約份數等約定,從略) .立書人:甲 方:IGI/法定代理人:廖吾峯(英文簽名) 乙 方:石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龔元康 丙 方:自在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榮峰 見證人:李鴻龍 .簽約日:103年12月16日 【GHL-石九-自在債務移轉契約】 (除簽約人欄與立書人之甲方改為GHL、借款金額改為美金400,000元、利息及本金共456,000元外,其餘均相同) 103.12.29 石九建設公司匯款自在建設公司 石九建設公司(京城帳戶)匯款自在建設公司(200 萬元) 103.12.31 【基礎】勘驗‧備查日 103.12.31 周宗潔勘驗/103.12.31 依書面資料准予備查(承辦人:張祥致) 104.01.27 鴻龍顧問公司vs自在建設公司合建協議書 【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鴻龍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自在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為兩造合作位於臺南市學甲區東興段忠孝傳家建案(預計興建11棟透天厝出售 ,下稱本建案)等相關事宜,達成協議並訂立本契約如下: 一、甲方提供建案所需用之基地,並負擔左列費用:土地買賣仲介費用、辦理土地過戶地政士費用、建案銷售應付俩金、建案銷售廣告費用、辦理建案不動產過戶地政士費用。 二、乙方須按照依法取得建築執照之圖面施工,有完成圖面建物之粗 胚進度之義務。就完成粗胚所需之材料、費用由乙方負擔,除此完成粗胚所需費用之外,所支出之費用甲、乙雙方各自負擔一半,並另行結清。 三、雙方约定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30日就已完成銷售並從取價金之房地結算合作案盈虧,並依照以本契約第一條各自負擔出資之比例即甲方為50% ,乙方為50% ,分配所賣得房屋之價金,如尚有房屋未出售,則依附表約定各自所有。結算盈虧前,建案銷售所得款項暫由甲方收取保管。前開雙方比例即為固定之比例,契約簽定後如各自有為追加預算、或增加融資借贷皆不可逕為主張增加出資比例。 四、雙方應本誠信履約,若一方息於履行義務,經催告並限期改善仍未履行者,得終止契約,因他方違約而遭損害者得請求賠償新臺幣3000萬元為懲罰性達約金,絕無異議。 五、(以下,管轄法院約定,契約份數等約定,從略) .立書人:甲方:鴻龍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鴻龍) 乙方:自在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榮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所有權歸屬分配】 .鴻龍顧問公司:A6(383-5)、B1(211)、B2(211-1 ) .自在建設公司:A1(383 )、A2(383-1 )、A3(383-2 )、A4(383-3 )、A5(383-4 )、A7(383-6 )、A8(383-7 )、A9(214) 104.01.28 【一樓頂板】勘驗‧備查日 104.01.28 周宗潔勘驗/104.01.28 依書面資料准予備查(承辦人:陳乙晴) 104.02.25 玉山銀行申貸送件日 .申請人:自再建設有限公司 .保證人:張榮峰 顏惠敏 .申請內容:申請土建融資(金額:土融1260萬元/建築融資890萬元) .案件來源:MGM(轉介對象及與借戶關係): 李鴻龍代書 .ESB急要處理案件通報表 一、借保戶簡介 自在建設設立於103年11月28日,資本額400萬元;負責人張榮峰自81年高考取得建築師證照後即從事該相關行業至今,本案台南市學曱區(忠孝傳家)為自在建築有限公司首案,該案場規割興建11卢(透天電梯店面2戶宅、透天住宅9戶)目前案場施工進度已至二樓搭建,該案已簽約銷售1戶。 自在建設負責人張榮峰具建築師證照,從事該行業已23年,其中經歷工地主任、專案建築師、建築師主持人歷練豐富,檢附他行存摺同期存款餘額約450萬。 二、本案不動產明細台南市學甲區東興段(383、383-卜383-2、383-3、383-4、383-5、383-6、383-7、211、211-1、213、214)共12筆 三、風險評估 本建案工程進度已興建至二樓預計完工時程落在104年6月左右,因股東結構有所改變尋求銀行資金申請土建融資,目前該建案已售出售1戶、洽談中4戶。 由於該公司為新成立的建築公司,經過一個禮拜多次實地訪查無異常評論,洽談間李代書談及龍井分行宏傑經理為同學關係,為求慎重起見去電照會無誤,回應該代書資歷頗獲好評,往後得已衍生案件及MGM。 承作本案邀請張建築師申請世界卡,及舍約李代書女兒6P儲蓄險年缴220萬,承作該案日後分戶貸款亦將以本行為首選。 .訪談所見所聞實況& 洽談重點摘要& 申請條件(節錄) 二、洽談重點摘要:自在建設由李鴻龍代書介紹評估,該案場原未規劃借款,因股東結構異動申請。 104.03.05 玉山銀行授信契約 .104.03.04-105.03.04借款新臺幣1260萬元。 .104.03.04-105.09.04借款新臺幣 890萬元。 104.03.06 .土地抵押權登記 .玉山銀行本案建地 .玉山銀行土建融資之抵押權登記 104.03.09 【二樓頂板】勘驗‧備查日 104.03.09 周宗潔勘驗/104.03.09 依書面資料准予備查(承辦人:陳乙晴) 104.03.18 入 104.03.19 台 .土地抵押權登記 .張菊芳A5、A7 .張榮峰審理證稱係因其向張菊芳借款供本建案建築資金,故設定抵押權登記。 104.04.07 台 【三樓頂板】勘驗‧備查日 104.04.07 周宗潔勘驗/104.04.07 依書面資料准予備查(承辦人:陳乙晴) 104.04.24 出 104.04.27 入 104.05 台 自在建設公司代償債務 .張佩甄對廖吾峯 .張佩甄對李鴻龍 【自在建設公司代償張佩甄對廖吾峯600萬元、李鴻龍600萬元債務】 .債務移轉契約 .立書人:自在建設公司(以下稱甲方) 張佩甄(以下稱乙方) .茲因甲、乙就債務移轉協議乙事約定條款如下: 一、甲方代乙方清償其債務如下: 代乙方清償積欠廖吾峯債務共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代乙方清償積欠李鴻龍債務共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二、前開乙方積欠甲方之借款,約定借貸期間為三年,於借貸期間利息每月八日前,乙(104年6月8日起至107年5月8日止)應給付140,000元(相當於年息14%)。 三、待前開債務由甲方代為清償後,乙方需向甲方清後乙方所積欠之債務,乙方需將款項匯入甲方指定帳戶,即京城銀行鹽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自在公司。 四、(四以下,管轄法院約定,契約份數,從略) 104.05.01 台 臺幣3000萬元借款契約 .借期3年 .年息14%,每月8日前支付35萬元 .匯款紀錄總額2918萬3313元。 【借款契約】 .立書人:自在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廖吾峯(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乙雙方借貸乙事,雙方約定條款如下以資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貸新臺幣(下同)參仟萬元。 二、前開借款,約定借貸期間為三年,於借資期間利息每月8日前,甲方應給付參拾伍萬元(相當於年息14%),此部分包含本金及利息。 三、甲方應提供價值相當之不動產,並設定新臺幣參仟萬元之抵押權擔保借款清債。 四、(以下,管轄法院約定,契約份數等約定,從略) 甲方:自在建設公司(張榮峰) 乙方:廖吾峯 見證人:李鴻龍 .[契約後附] 自在建設公司張榮峰名片 李鴻龍名片(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中小企業財務管理顧問師南區聯誼會) 黃素珍之黃素珍地政士事務所名片 【契約後手寫條款】 .「104年6月學甲案結案後再補實質(3仟萬等值)抵押設定。 甲方:自在建設公司(李鴻龍 代) 乙方:廖吾峯 【廖吾峯簽約後各次匯款(共2918萬3313元)】 .①104.05.14 匯款 243萬9855元。 ②104.05.15 匯款1685萬9958元。 ③104.05.19 匯款 690萬4300元。 ④104.05.28 匯款 199萬9200元。 ⑤104.06.02 匯款 98萬0000元。 104.05.04 台 【四樓頂板】勘驗‧備查日 104.05.04 周宗潔勘驗/104.05.04 依書面資料准予備查(承辦人:陳乙晴) 104.05.18 台 建照第1 次變更設計申請 【104.07.17核准發照/104.07.17領照】 104.05.19 台 第二次阿霞飯店飯局 .李鴻龍辯稱:僅有本次飯局,係廖吾峯邀集所有人釐清借款關係,出席人員:其本人、廖吾峯夫妻、林信介、鄧元昇、黃素珍、張榮峰、柯涵清、陳治平(代銷人員)。 .廖吾峯證稱:伊103.09後有回國,李鴻龍有安排一次飯局,伊僅記得該次有理鴻龍、鄧元昇,其他人沒有印象,該飯局李鴻龍僅介紹與會者係其公司團隊人員,未提到資金與借款。 本次(104.05.19)係第二次飯局,該次有李鴻龍、鄧元昇、張榮峰,其他人沒有印象,李鴻龍係在本次飯局介紹張榮峰,但飯局中未提到資金與借款之事。 .鄧元昇證稱:本案建案伊與廖吾峯有二次飯局,都是被告邀集其團隊出席,均由伊接送廖吾峯至飯局,都是通常聚餐,未談論到資金與借款。 本次係第二次飯局,其在本次飯局才認識張榮峰。 第一次飯局約在本案建案開始動工後,出席人員:伊本人、廖吾峯、李鴻龍、林信介、葉琛。第一次飯局沒有張榮峰。 .林信介證稱:伊未參加本次飯局。 伊於本案建案僅參加過一次飯局,約在本案建案開始動工後之103.10-11 間,並在該次飯局第一次見到廖吾峯,出席人員:伊本人、廖吾峯夫妻、李鴻龍、鄧元昇、葉琛、陳治平。第一次飯局沒有張榮峰、柯涵清、黃素珍。 .張榮峰證稱:伊係於李鴻龍拿臺幣3000萬元借款契約給伊簽名後,於104.05.19 李鴻龍邀約本次飯局,才第一次見到廖吾峯,飯局後去建案查看。該次飯局中未提到資金之事。 門牌初編核證日 104.05.27 台 自在建設公司代償債務 .A8、A9房屋代償張榮峰對李鴻龍債務 【自在公司代張清償張欠李債務(由本案建案A8、A9清償)】 .債務移轉契約書 .立書人:自在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張榮峰(以下和稱乙方) 李鴻龍(以下合稱丙方) .茲因甲、乙、丙就債務移轉協議乙事約定條款如下: 一、前開乙丙雙方成立之借貸契約,經丙方同意,乙方之債務移轉由甲方承擔。 二、甲方代乙方清償積欠丙方所有債務。 三、甲方願以其所有位於台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及其上建造完成取得合法之建物所有權狀之房地一體,作為上述清償債務之用,權利範圍:全部之不動產資產,作為前開清償丙方債務之用。 四、前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丙方可指定第三人為登記人。 五、(五、六之管轄契約份數約定,從略) .立書人: 甲方:自在建設公司 定代理人張榮峰 乙方:張榮峰 丙方:李鴻龍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104.06.16 出 104.06.22 A5、A7建地產權登記 自在公司買賣取得A5、A7土地所有權登記 104.06.25 顏惠珠抵押權 顏惠珠A1-A3、A8、A9、B1、B2抵押權登記 104.08.28 A4、A6建地產權登記 自在公司買賣取得A4、A6土地所有權登記 陳木林A4、A6土地抵押權登記 104.08.31 竣工展期申報書 (展期後竣工日105.09.22) 104.09.21 入 104.09.24 台 原核准竣工日期 104.10.02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5/10/2 (週五) 18:23 Wufong Liao 去電未接。在台南嗎?星期二因為颱風取消了去高雄改下星期二10/6去。星期三回臺北。我可以順道停台南拜訪你。方便嗎? 18:44 李鴻龍 抱歉!因訊號不好未看到、現接到Line立即回訊!到10月12日才回台南、學甲月中完工送審使用執照(好事多磨因颱風而延期)月中主動邀請或北上報告!請見諒。 19:13 Wufong Liao 你在哪裡? 20:09 Wufong Liao 我預訂10/15去大陸出差,希望在這之前能見面了解。恭喜终於完工了。你現在不在台南但是請務必安排好這個月8 日的滙款。謝謝你。 20:51 李鴻龍 匯款乙事早已處理好!安 心 。 104.10.08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5/10/8 (週四) 09:50 李鴻龍 35萬已匯款!請查收後告知。 10:10 Wufong Liao 多謝。請告知何時你方便見面。我想去台南看完工的成品,可以嗎? 10:25 李鴻龍 可否待出國回來再約時間!因月中報完工有很多事情忙可能無法確定見面時間(10月15日前)。請見諒!10月底見面(回台前告知) 104.10.11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5/10/11 (週曰) 16:21 Wufong Liao 李代書,我在台灣時間有改變,現在預訂10/25去大陸,可能直接由北京回美。知道你15日左右很忙,不知你何時回來,請告知。 16:43 李鴻龍 预估10月21日(星期三)我上台北或你南下請告知! 16:54 Wufong Liao 我南下吧,想看看完工後的房子。10/21如果你確定我就這樣安排。 104.10.12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5/10/12 (週一) 09:33 李鴻龍 抱歉執行長!確定10月22月(星期四)早上10 : 00左右台南高鐵站载你。請告知確定诗間! 10:20 Wufong Liao 可以。我會準時到達。上車前會再電話確認到站時間。 104.10.12 台 申報竣工日/竣工報告書 ㈢【報告人】: ⒈起造人:自在建設公司(張榮峰)。 ⒉承造人:柯氏營造公司(柯錦雲/專任工程人員:周宗潔)。 ⒊監造人:楊義龍建築師事務所(楊義龍) 104.10.21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5/10/21 (週三) 20:42 Wufong Liao 高鐡票已經買了,10:18早上到台南。車次621。明天見。 104.10.23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5/10/23 (週五) 00:02 Wufong Liao 我11點回到台北。多謝今天的接待。11月你去苗栗時通知我一下,我們再見。 104.10.19 台 使用執照申請書(收件日) ㈠【東興段383 地號等11筆土地】。 ㈡【學甲區新榮里東寮36-19 等11戶】。 ㈢【申請人】: ⒈起造人:自在建設公司(張榮峰)。 ⒉承造人:柯氏營造公司(柯錦雲/專任工程人員:周宗潔)。 ⒊監造人:楊義龍建築師事務所(楊義龍) 104.10.26 出 104.11.01 入 104.11.02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5/11/2 (週一) 13:35 Wufong Liao 你何時要北上苗栗?學甲使用執照順利拿到了嗎?希望你一切順利 ! 14:23 李鴻龍 本週五確定!依正常程序月中會取得使用執照! 15:02 Wufong Liao 市政府檢查通過了嗎? 15:07 李鴻龍 市府檢查Ok補一些書類! 15:08 Wufong Liao [貼圖] 104.11.05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5/11/5 (週四) 10:14 李鴻龍 報告執行長!因張建築師下週一要驗收(公共工程)、所以週一下午才能確定北上時間。 11:19 Wufong Liao 可以,以你方便為要。我的時間下星期比較忙,最好是16到18日之間。我是11/20回美。請先安排確認。 12:04 李鴻龍 知道 ! 104.11.06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5/11/6 (週五) 20:05 Wufong Liao 鴻龍兄 ,今天沒有收到你滙款通知,是否星期一會滙? 20:08 李鴻龍 是的!週一匯款立即告知。 20:09 Wufong Liao [貼圖] 104.11.09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5/11/9 (週一) 09:40 李鴻龍 已匯款!請查詢。 23:57 Wufong Liao 收到。謝 謝 你 ! 104.11.12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5/11/12 (週四) 10:35 Wufong Liao 鴻龍兄,下星期你的北上時間請告知,我下星期天回美,希望回去前有機會再碰面,有幾件事想再確認。多謝! 10:37 李鴻龍 抱歉!明天下午確定。 104.11.13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5/11/13 (週五) 18:21 李鴻龍 到月底之前與張建築師的時間都很忙。而無法確定!加上我要到大陸處理重要事務。學甲有任何好消息會立即告知!使用執照及所有權狀取得會立即Line給予!下次回國前請通知。 104.11.14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5/11/14 (週六) 15:41 Wufong Liao 很失望。原來想見面時有幾件事要與你討論。 15:59 李鴻龍 再次抱歉!大人有大量。 104.11.18 台 核發使用執照 104.11.19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5/11/19 (週四) 11:40 Wufong Liao 因為這星期沒有機會和你見面,有幾件事情與你確認、如下, 1,美金一百萬元本利還款日期為105年1月31日或之前。 2,黃代書吿知學甲案取得使用執照後會將前兩棟商用戶辦理抵押登記給我個人,以為我父親京城銀行貸款保證。以上了解如果無誤,請確認。 另外我有Emil自在建設還款月付表到你yahoo.tw,請參閱。 我這個週日回美,下次回來再見。祝你一切順利及感謝你多方用心的幫忙。多謝,Liao (17:01-17:02 李鴻龍 [照片]) 【依17:43對話,及廖吾峯證言,應為使用執照照片】 17:43 Wufong Liao 恭喜!恭喜! 剛剛給你電話未接。 同時請對我前文關於美金本利的還款日期及抵押的認知,請確認。實在很高興使用執照提前核發下來了,再祝銷售順利! 17:53 李鴻龍 權狀下來销售完成簽約才能過户!我無法確定時間。只能預計105年1月31曰左右! 21:35 Wufong Liao 了解,希望儘早。因為已經超過原合約還款日期。加上我司會計報表是會計師簽證,所以希望在一月三十日前能完成合約付款。另外,我想告訴你的是我有意願繼續投資你及自在。所以希望順利完成第一次投資回報。 104.11.22 出 104.12.04 自在建設公司與顏惠敏土地移轉買賣契約書 東興段383、383-1、383-2、211、211-1 自在建設公司匯款2280萬元與顏惠敏 李鴻龍稱係自在建設公司向顏惠敏購買「忠孝傳家」建案土地價金 104.12.08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5/12/8 (週二) 09:28 李鴻龍 執行長!已代自在建設有限公司匯款35萬。請查收後告知。 09:31 Wufong Liao 謝謝!聖誕及新年快樂! 09:42 Wufong Liao 鴻龍兄,學甲案銷售情況如何?希望一切順利。 09:48 李鴻龍[貼圖] 104.12.09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5/12/9 (週三) 01:39 Wufong Liao 已收到自在建設匯入京城台北35萬 104.12.15 自在建設公司、顏惠珠取得土地產權 自在公司買賣取得A1-A3、B1、B2土地所有權登記 顏惠珠買賣取得A8、A9土地所有權登記 104.12.22 自在公司取得全部建物保權登記 自在公司取得全部建物保權登記 104.12.24 中租迪和抵押權 顏惠珠取得產權 中租迪和A1-A3、B1、B2土地建物抵押權登記 顏惠珠塗銷A9、A10土地抵押權登記(混同)買賣取得A9、A10土地及建物登記 105.01.07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6/1/7 (週四) 10:21 李鴻龍 已匯款35萬請查照! 玉山銀行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105.01.12 A7、B1、B2產權異動 廖吾峯A7、B1房屋土地抵押權登記 顏惠敏B2房屋土地抵押權登記 105.01.23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6/1/23 (週六) 10:02 Wufong Liao 鴻龍兄,星期五晚上回到台北。 請問你預計的月底還款是否如計劃可以匯還?另外要做抵押的手續是否完成?我還沒有與黃代書聯絡。 過年前找個時間聚聚,尾牙 。 13:05 李鴻龍 月底前先上台北一趟告知進度為何、設定乙事已完成一起將資料給予。 13:24 Wufong Liao 26日有事以外,請先告知時間。 13:27 李鴻龍[貼圖] 13:35 Wufong Liao 看來不是很順利,有大困難嗎? 13:58 李鴻龍 不是大困難、會延宕時間。元/27 (星期三)中午12:00左右到公司。抱歉!給地址。 17:06 Wufong Liao 民生東路一段58號七樓。捷運雙連站國賓飯店出口過中山北路。一齊吃中飯。 105.01.27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6/1/27 (週三) 16:36 李鴻龍 2月2日台中見!請告知到達時間以便接乘。 105.01.28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6/1/28 (週四) 17:01 Wufong Liao 2月2日,15:13下午,高鐵車次151到台中。 105.02.01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6/2/1 (週一) 15:53 李鴻龍 7 萬美元已匯款請查詢, 15:55 李鴻龍 明天給匯款影印 。 17:06 Wufong Liao 多謝。明天見。 105.02.02 台 【GHL、IPG與自在建設公司債務延展契約】 債務延展契約書 【債務延展契約】[GHL-自在40萬美元] .立書人 GHL(甲方) 自在建設公司(乙方) .茲就甲,乙雙方於103年12月16日所成立債務契約,經協議展延還款條件如后: 一、甲乙雙方曾於民國(下同)103年6 月26日成立借貸契約,約定由甲方貸予乙方美金(下同)400,000 元。而乙方於105 年2 月1 日先行給付原承諾利息之半數即28,000元。 二、另甲、乙方協議就還款期日展廷至105 年6 月30日連同借貸利息及本金(共:428,000元)一次清償完畢,且乙方亦有提供擔保品為擔保清償之用。(設定抵押不動產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同地段405 建號) 三、除前開部分已清償價金及展延還款條件外,其餘條件維持原契約之內容。 四、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五、雙方恐口無憑,特立本契约書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 書 人 : 甲方:GHL 法定代理人:廖吾峯 乙方:自在建設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榮峰 見證人:李鴻龍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債務延展契約】[IGI-自在60萬美元] .立書人 IGI(甲方) 自在建設公司(乙方) .茲就甲,乙雙方於103年12月16日所成立債務契約,經協議展延還款條件如后: 一、甲乙雙方曾於民國(下同)103年6 月26日成立借貸契約,約定由甲方貸予乙方美金(下同)600,000 元。而乙方於105 年2 月1 日先行給付原承諾利息之半數即42,000元。 二、另甲、乙方協議就還款期日展廷至105 年6 月30日連同借貸利息及本金(共:642,000元)一次清償完畢,且乙方亦有提供擔保品為擔保清償之用。(設定抵押不動產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同地段405 建號) 三、除前開部分已清償價金及展延還款條件外,其餘條件維持原契約之內容。 四、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五、雙方恐口無憑,特立本契约書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 書 人 : 甲方:IGI 法定代理人:廖吾峯 乙方:自在建設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榮峰 見證人:李鴻龍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105.02.03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6/2/3 (週三) 12:55 Wufong Liao 中午回到台北,多謝昨晚愉快的聚會。再聯絡! 105.02.04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6/2/4 (週四) 15:35 Wufong Liao [照片] 15:41 Wufong Liao 鴻龍兄,原匯款申請帳戶0000-0000是銀行轉帳的號碼。必須再加註最下面的附言:Further credit to :international Gateway Profit Sharing. 22:03 WufongLiao 前照片附件是錯的,請依上述要求京城修正。請確認已改匯原始(上次)帳號 105.02.15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6/2/15 (週一) 12:12 李鴻龍 報告!公司已匯款35萬請查詢。 14:46 Wufong Liao 多謝。看電視關於台南土地液化嚴重,希望沒有影響學甲。我星期四回美國,下次五月再見。祝今年一切順利。 16:02 李鴻龍 一切Ok不影響!下次回來前請告知、一定順利! 105.02.18 出 105.03.08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6/3/8 (週二) 10:37 李鴻龍 公司已匯款請 查詢。 105.03.28 A8、A9出售 曾惠卿買賣取得A9、A10房屋土地 105.04.08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6/4/8 (週五) 15:23 李鴻龍 中午公司已匯款請查詢。 105.04.14 入 105.04.20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6/4/20 (週三) 17:58 李鴻龍 5/11(星期三)北上有空否!並約張榮峰大哥(醫美)敦化路診所並一起吃飯(中餐)OK否 ! 18:13 Wufong Liao 應該可以,我會將這天中餐留下。請張榮峰一齊來吧。晚上我來安排晚餐。 20:05 李鴻龍 5月11日星期三中午12點 20:07 李鴻龍 麻煩執行長!直接前往、我與張榮峰亦會直接到現址 20:19 Wufong Liao OK. 105.04.20 台 廖吾峯A5、A6、A8房屋土地抵押權登記 105.05.09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6/5/9 (週一) 15:00 Wufong Liao 請再確認星期三中午見面一事,如有變更請通知。另外要確定你和張建築師是否會留在台北一齊晚餐?還有請問這一期匯款滙出來沒有? 5/8到期。 16:16 李鴻龍 匯款Ok!晚餐不用谢谢! 16:46 李鴻龍 中午見面確定! 17:58 Wufong Liao 後天中午見。 105.05.16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6/5/16 (週一) 11:23 Wufong Liao 我們要找個時間見面一下,你可以北上或我南下。有關 1,六月底到期的一百萬美元借款,要確認如期本息付還。 2,再來旅館配合醫美的投資案時間,金額,回報預估…等詳細。 請聯絡。 11:45 李鴻龍 6月8日Ok否! 11:53 李鴻龍 當天中午北上至公司。 12:50 Wufong Liao 6月初我有大陸行。下星期最好。我可以南下如果你不方便北上 。 13:27 李鴻龍 出國前 我北上一趟。 13:32 李鴻龍 6/2 (星期四)中午Ok ! 105.05.17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6/5/17 (週二) 17:54 李鴻龍 5/26星期四時間確定台中見。麻煩執行長告知高鉄至台中時間! 105.05.18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6/5/18 (週三) 00:32 Wufong Liao Good. 應該中午左右到吧。正確時間當天早上再通知。謝 謝 。 11:48 李鴻龍[貼圖] 12:07 Wufong Liao [照片] 12:18 李鴻龍[貼圖] 12:18 李鴻龍 台灣未來希望無窮! 105.05.24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6/5/24 (週二) 10:55 Wufong Liao 今天會預購星期四高鐡到台中車票,請再確認星期四見面。 11:09 李鴻龍[貼圖] 20:18 Wufong Liao 星期四 11:37 到台中。車次 627。 105.05.27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6/5/27 (週五) 17:26 Wufong Liao 鴻龍兄,珮珍有去找你嗎?早上她來見我關於她高雄房子要被拍賣的事。因為實在太複雜啦,我請他去找你了解清楚後,我再與你討論。你和他見面了解後,請電話給我,謝 謝 。 18:08 李鴻龍 張小姐有來找我、了解後一點都不複雜。只要執行長於5/30借你表妹150萬事情就解決了。因5/31 (早上9:00法院舉行公開拍賣)高雄房子要法拍如果不與銀行處理解除撒銷拍賣乙事才是所有麻煩事的開始!150萬用途:訴訟費用、裁判費、規費、律師委任費用、銀行撤銷拍賣及未繳貸款利息等費用。 19:43 Wufong Liao 未接來電 20:10 Wufong Liao 必須跟你通話,請告知何時方便。 105.05.29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6/5/29 (週曰) 09:39 Wufong Liao 已告知珮珍愛莫能助。就算這次過關再來呢?無底。你應該也是有這個考量才幫不上忙吧。 09:51 Wufong Liao 未接來電 105.05.30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6/5/30 (週一) 09:06 Wufong Liao 鴻龍兄,我公司無法在幾天内調度150萬來支應這個急時的須求。多謝你対我表妹一向的幫忙。我是很慚愧的。 105.06.02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6月底到期借款契約延期) 2016/6/2 (週四) 16:08 Wufong Liao 鴻龍兄,關於6月底到期的借款延期換約,劉會計師請你在到期日一個月前將展延合約寄到會計師事務所連同利息付清後完成換約。請石確認。謝謝。 我去看了西門的中信大樓,很壯觀。 17:50 李鴻龍 我會告知:張榮峰。 105.06.03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6/6/3 (週五) 11:18 Wufong Liao 我今天整理辦公室,有一個很適合你的公事包,氣派一點。下次你北上時給你帶回去。 我也會給張榮峰打電話關於展延合約,請你繼續關照此事。謝啦! 105.06.06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6/6/6 (週一) 13:55 李鴻龍 目前在進行第二階段連署了。 14:14 Wufong Liao 我讚成。你有什麼想法嗎? 14:39 李鴻龍 可以约時間至台中討論(6月中)、因張榮峰密集處理飯店設計動工、澎湖案件。月中以後才有空(合约事情一同處理)。請問執行長何時出國回來再約時間。 14:47 Wufong Liao 我已經大陸回來,下星期較忙。再下星期6/20至6/24均可(星期三除外)可以配合你們兩位的時間,請先告知。 14:48 李鴻龍 確定後告知。 22:40 Wufong Liao [影片] 105.06.07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6/6/7 (週二) 09:18 Wufong Liao 我留了語音在你信箱。明天35萬滙款請自在務必及時滙入在休假之前。請確認。謝謝。 17:22 李鴻龍 6/24 (星期五)中午至台中高鐵載你(確定到達時間告知)會約張小姐一同前往(將所有責任釐清)明天35萬匯款是你表妹的責任、大家各司其職不是只有公司有責任而執行長只有權利。這段時間無法接電話抱歉!有任何問題6/24當天處理。 22:43 Wufong Liao 事出突然,可否儘早見面處理。後天星期四我中午到可否? 105.06.08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6/6/8 (週三) 09:47 Wufong Liao 明天端午節,忘記了。対不起。星期五或下星期二我都可以,請盡量爭取早點見面我好了解情況。謝 謝 。 10:33 李鴻龍 執行長抱歉!張榮峰的時間都已事先安排Ok只能約6/16中午。 19:57 Wufong Liao 可以。購票後再告知時間。 20:05 李鴻龍[貼圖] 21:58 李鴻龍[照片] 105.06.11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6/6/11 (週六) 17:25 Wufong Liao 訂好6/16 星期四 早上 10:04 到台中高鐵站。車次819。請確認。 17:38 李鴻龍[貼圖] 105.06.13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12:27 Wufong Liao 鴻龍兄,我父親今早入急診剛轉入病房休息。醫生告知要觀察最少兩天,應該無大礙。所以先告知取消星期四見面。星期五後我已安排好居家看護,所以我這週末及下星期都可以,請再指示時間。以上臨時通知,見諒。 12:29 李鴻龍 知道!另行通知。祝伯父一切安康。 105.06.15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6/6/15 (週三) 10:01 Wufong Liao 多謝問候。前兩天都在醫院,昨晚才回來睡覺。我父親是感冒加憂慮引起的肺炎,昨天血壓及心律都回復正常,今天如果肺炎有改善就明天可以出院。我們還是要儘快下星期見面,我相信我們可以找出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法。請盡速安排。多謝啦 。 10:02 李鴻龍 希望約本週末 。 20:23 Wufong Liao 可以。請確認時間,地點。這個週末可以。 20:32 李鴻龍 台中高鉄站!依執行長時間。11:00左右0k否。請給確定時間。 21:13 Wufong Liao 11點左右台中可以,週末郁一天? 21:14 李鴻龍 6/18 (星期六) 。 21:17 Wufong Liao 星期六可以,買到票後再確認車次及到達時間。 21:17 李鴻龍[貼圖] 105.06.16 台 李鴻龍-廖吾峯LINE 2016/6/16 (週四) 09:04 李鴻龍 麻煩執行長!今天確定時間。 20:53 Wufong Liao 今天安排我父親出院,沒有辦法去預購票。明天再確定。 21:12 李鴻龍[貼圖] 22:04 Wufong Liao 0121車次,10:13到達台中。星期六。 22:55 李鴻龍[貼圖] 105.06.21 台 2016/6/21 (週二) 13:54 李鴻龍你表妹的房子已被拍賣。 105.06.27 出 105.06.30 入 105.07.18 出 105.07.28 入 105.08.10 出 105.12.08 入 105.12.15 廖吾峯提告李鴻龍 「◎」欄之「入」、「台」、「出」,分指廖吳峯「入境」、「在台」、「出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