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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附民更一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本良

原告
策動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融
被告
姬禹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智易更ㄧ字第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書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包括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等)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姬禹軒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智易更ㄧ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述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本良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附民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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