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2110年度附民上字第7號
3上訴人策動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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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人李慶融
6被上訴人姬禹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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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姬禹軒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10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第一審
11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智附民更一字第1號),提起上訴,
12本院判決如下:
13主文
14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5事實及理由
16一、兩造之聲明及陳述如下:
17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7年5月1日重製及公開傳輸上
18訴人之攝影著作作為銷售,上訴人於107年12月24日提出告
19訴,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新
20臺幣(下同)60,000元。並聲明:
21被上訴人應賠上訴人6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3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24被上訴人於原審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25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聲明不服,
26提起上訴。
27二、本件被上訴人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11決處刑,經原審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後,檢察官提起上訴,
2本院於110年3月31日以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7號刑事
3判決諭知「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因此,
4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一併發回,以維當事人之審級利
5益。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將其發回原審法院。
6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9條第1項但書、第3
772條,判決如主文。
8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9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0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11法官吳俊龍
12法官何若薇
13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4不得上訴。
15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16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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