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2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7號
3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4被告姬禹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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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
8年度智易更一字第1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第一審判決(聲
9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544
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11主文
12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3理由
14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姬禹軒係網拍業者,販賣
15嬰兒紙尿布、日常用品及美妝品等物,明知日本幫寶適巧虎
16紙尿褲彩盒S及M之商品圖2張(下稱系爭2商品圖),為
17策動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策動公司,負責人李慶融)享
18有之攝影及美術著作財產權,非經策動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19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詎基於重製並以公開傳輸之方法
20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1日,在臺
21南市○區○○路00巷000號之2住處,以電腦設備自不詳網
22頁上,擅自下載重製系爭2商品圖,並於同日在上開住處,
23利用電腦網路設備,在其以「qqivy750123」帳號於蝦皮拍賣
24網站上所開設之賣場頁面中,刊登系爭2商品圖,販售該等
25幫寶適巧虎紙尿褲,以此方式侵害策動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26案經策動公司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27項非法重製、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
11財產權等罪嫌。
2二、原判決意旨略以:檢察官認策動公司享有系爭2商品圖之著
3作財產權,係以策動公司與曾夙白於107年7月1日簽訂之
4著作財產權轉讓書為據(警卷第12頁。下稱107年7月1日
5轉讓書),所載標的為【Pampers幫寶適日本境內巧虎版尿布
62018彩盒新生兒、S、M、L】,而原審認被告之犯案時間為1
707年5月1日,當時策動公司尚未實際取得著作財產權,其
8所提出之本件告訴並不合法。嗣策動公司另檢附其與曾夙白
9之著作財產權轉讓書(109年度請上字第210號卷第3頁)所
10載授權日期為「105年12月18日」,轉讓標的為【Pampers
11幫寶適日本境內巧虎版尿布彩盒新生兒、S、M、L】(下稱1
1205年12月18日轉讓書),與107年7月1日轉讓書相較,
13二者除授權日期不同,曾夙白授權之標的亦非同一,策動公
14司就此當知之甚詳。況策動公司之負責人李慶融於偵查中亦
15陳稱:係於107年7月1日自曾夙白取得系爭著作圖片等語
16,足證策動公司所提105年12月18日轉讓書無足證明其於該
17日即取得系爭著作圖片之著作財產權。故策動公司非屬犯罪
18被害人,本件告訴並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19受理之判決。
20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策動公司認其於105年12月18日即取
21得系爭2商品圖之著作財產權,並附授權人原攝影師曾夙白
22之聲明影片及著作財產權轉讓內容比對表供參,有上訴再審
23酌調查必要等語。
24四、本案就策動公司告訴合法與否仍有調查之必要:
25(一)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26,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而著作權人所享有之
27著作權,仍屬私權,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著
21作權利之存在,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
2號刑事判決參照)。
3(二)策動公司雖於偵查中提出107年7月1日轉讓書,其負責人
4李慶融陳稱:係於107年7月1日自曾夙白取得系爭著作圖片
5等語(偵卷第18頁),經原審於109年7月17日以109年度
6智易字第2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後,策動公司於同年8月6日
7請求上訴時改稱:被告侵權的商品圖2張是策動公司105年1
82月18日取得授權轉讓的版本,而於警訊提供107年7月1
9日轉讓書,是因有其他被告的侵權項目等語,並提出105年1
102月18日轉讓書及原始圖檔光碟(109年度請上字第210號卷
11第1、3、7頁),此光碟內圖片檔案經本院前審輸出並提示被
12告確認(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7號卷第69至87、103頁)
13,本院前審判決即以原審未及審酌105年12月18日轉讓書而
14撤銷發回。
15(三)惟原審以107年7月1日轉讓書及負責人李慶融於偵查中之
16陳述為認定策動公司提起本件告訴不合法之主要論據,未採
17策動公司前述請求上訴之理由、105年12月18日轉讓書及原
18始圖檔光碟,而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為此策動公司於110年
191月27日再次請求上訴,並提出曾夙白之聲明影片及此二轉
20讓書之著作財產權轉讓內容比對表(110年度請上字第31號
21卷第2、6、7頁)。策動公司於107年12月24日對多人(含
22本案被告)提出告訴時尚未備齊著作權相關證明,應許其事
23後補正,故本案有必要就策動公司提出本件告訴時是否已自
24曾夙白受讓而取得系爭2商品圖之著作財產權一事調查審認
25。
26五、綜上所述,關於策動公司就系爭2商品圖是否取得「攝影及
27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本案告訴是否合法?仍有調查之
31必要,原審認告訴不合法而為不受理之判決,尚有事證不明
2之情,為維持被告審級利益,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
3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判,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4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第372條,判決如
5主文。
6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7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8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9法官吳俊龍
10法官何若薇
11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2不得上訴。
13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14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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