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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二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花滿堂黃正興陳東誥林錦芳洪昌宏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二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五0號,起訴案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四0七、四0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一行為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依想像競合之例,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後,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泛稱上訴人因罹患憂鬱症,始藉毒品舒緩情緒,惟犯後已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檢察官卻仍予起訴,第一審並判處有期徒刑十月,與其他同類案件相較,有失公平,又本案業經審結,請發還扣案之手機等語,而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已於理由內論敘綦詳。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予駁回,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僅執前詞,再事爭辯,不符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上訴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分,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而其想像競合犯之重罪即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既應從程序上駁回,則輕罪部分之此部分上訴即為法所不許,應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昌 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二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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