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3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杜晋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緝字第98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杜晋銘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理由如下:依卷附被告107 年1 月1 日至108 年11月4 日健保就醫紀錄所載,被告於108 年5 月20日當日並無就診紀錄,且於該日之前最後一次就診日期為108年5 月7 日至仁和診所門診就診,其後就診日期為同年6 月3 日至成大醫院門診就診(見偵緝卷第24頁),又被告所稱其被人毆打成傷至郭綜合醫院就診日期為108 年2 月10日,有郭綜合醫院回函及檢送之急診病歷在卷可稽(見偵緝卷第27、29頁),距離應受召集日,已逾3 個多月,其顯無不報到之正當理由。況按兵役法第43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一、患病不堪行動者。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五、因事赴國外者。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八、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是除報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外,接受教育召集令之應召員即不得無故逾應召期限,本件被告既自陳已收到並知悉召集令之內容,復未依前開條文所定程序免除教召,應認有妨害教育召集之犯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爰審酌被告為後備軍人,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而未參加教育召集,足以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應召人員訓練之國防安全及後備管理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之犯罪後態度,暨其素行、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狀況(見偵緝卷第3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本院卷第11至12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盟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984號
被 告 杜晋銘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0
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杜晋銘係後備軍人,為108 年度大業甲字第240105號教育召
集應召員(編號0544),依教育召集令原應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至高雄市○○區○○○道0 號(南勝利營區)報到
,該召集令業由杜晋銘於報到日前領取,杜晋銘竟意圖避免
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未至上開單位報到。
二、案經臺南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杜晋銘固坦承收受上開教召令,未到指定處所報到一情
不諱,惟辯稱:伊在108 年5 月20日上午6 時,在AP酒吧外
面遭人毆打,當時有前往郭綜合醫院急診,係持健保卡就診
云云。經查,被告未曾在108 年5 月20日有任何就醫紀錄,
亦未曾前往郭綜合醫院就診,此有本署就醫紀錄查詢、108
年11月14日郭綜發字第1080001206號函文在卷可憑,被告以
此作為不能接受教召令召集之理由,顯無可採。此外,復有
臺南市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函送報告書、郵政收件回執
及未報到人員名冊等附卷可稽,是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檢察官 周 盟 翔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 春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