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90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9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順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4日109 年度簡字第1901號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1 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 條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49 條前段、第351 條第1 項及第362 條前段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何順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以109 年度簡字第190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並於109 年8 月3 日囑託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送達交與被告親自收受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上訴期間20日,應於109 年8 月24日屆滿(期間之末日8 月23日為星期日,以次日代之)。惟被告遲至109 年8 月27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而聲明提起上訴,此有刑事聲請狀1 份及該狀上臺南看守所收件章1 枚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