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4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42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嘉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1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嘉和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從輕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1123號
被 告 黃嘉和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
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嘉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11月3日執行完畢釋
放。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經接續執行後於106年2月10日執行完畢。詎其仍未知悔改
,不知戒絕毒品,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2月
28日13時15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其位在臺南市○○
區○○○○街000巷00號住處廁所中,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
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嗣因黃嘉和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為本署通緝,經警於109年2月28日11時28分許,在其住所查
獲,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嘉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結果報告(檢體名稱:109N044
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送驗尿液編號及年籍對照表(尿液編號:109N044號)、採
尿同意書等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紀錄,有本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檢察官 周 盟 翔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 祺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