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7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楊明璋
- 受刑人
- 楊孝濚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明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明璋因受刑人即被告楊孝濚(下稱被告)犯傷害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於民國109年2月21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000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稽。嗣被告所涉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執字第6976號指揮執行,經該署檢察官傳喚被告於109年10月7日上午10時10分到案接受執行,詎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再經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按。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仍未到案執行等情,亦有該署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署執行通知函之送達證書、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足按。再經本院查詢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資料,亦顯示被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是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