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名顯
- 選任辯護人
- 黃紹文律師
林仲豪律師
張佩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八㈠編號11主文欄,應更正為「邱名顯無罪」。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4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八㈠編號11之主文欄漏未記載「邱名顯無罪」,此係文字漏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