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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0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陳威龍高如宜鄭銘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何嘉豐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金訴字第10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9年9月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02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