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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9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李音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9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暐宸

      吳昀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六行及第四至五行關於「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部分,均應更正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附表編號11「時間:109年12月26日凌晨0時46分許」部分,應更正為「109年2月26日凌晨0時46分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91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