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18號
- 聲明異議人
- 翁茂鍾
- 即受刑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然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79年度台聲字第8號裁定、79年度台聲字第19號裁定、83年度台聲字第45號裁定、87年度台抗字第2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翁茂鍾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於民國100年10月24日確定後,原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刑護勞助字第1號執行案准許徒刑易服社會勞動,然經同署檢察官撤銷准許而以同署110年執再助字第54號案執行徒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則上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撤銷准許徒刑易服社會勞動所據以執行指揮之裁判,係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4號刑事確定判決,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明異議人就該執行指揮,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其逕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