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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30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彭喜有洪士傑蔡盈貞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正欽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30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110年10月8日送達)後二十日內即110年11月1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08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