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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06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鄭文祺梁淑美蕭雅毓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鴻安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779、16781、16797、16798、21850號),被告聲請返還扣押物,本院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備註欄關於「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SIM卡1張」之記載應刪除更正。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備註欄關於「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SIM卡1張」之記載,參諸卷附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偵字第16797號偵查卷第225頁)已將「(含sim卡)」之記載更正為「(無sim卡)」,是原裁定附表備註欄之記載顯係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應予刪除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蕭雅毓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06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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