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47號
110年度訴字第98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昱勳
- 被告
- 黃豊珍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賴鴻鳴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陳妍蓁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張嘉琪律師
- 被告
- 張建洲
- 選任辯護人
- 劉展光律師
- 被告
- 馬大川
- 選任辯護人
- 許雅芬律師
- 被告
- 品沁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代表人
- 蔡其品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葛光輝律師
- 被告
- 鍾季仲
- 被告
- 陳又銘
- 被告
- 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淑媚
- 代理人
- 鍾季仲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君聖律師
- 被告
- 曾華義
- 被告
- 曾國璽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嚴庚辰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柯漢威律師
- 被告
- 國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曾國璽
- 被告
- 蔡長龍
- 被告
- 億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代表人
- 黃聰麟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賴鴻鳴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思紐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張嘉琪律師
- 被告
- 鄭國彥
- 選任辯護人
- 洪濬詠律師
- 被告
- 吳財鼎
- 選任辯護人
- 許惠珠律師
- 被告
- 吳宏倫
- 選任辯護人
- 蘇文斌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許婉慧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郭子誠律師
- 被告
- 昇元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忠義
- 被告
- 陳冠廷
- 被告
- 杜浚鏵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蘇清水律師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王嘉豪律師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黃聖珮律師
- 被告
- 展璋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蔣慶璋
- 被告
- 蔣清發
鍾武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053號、第9054號、第9312號、第9419號、第9685號、第9686號、第9687號、第10401號、第10737號、第10929號、第11300號、第12154號、第12155號、第12156號、第12172號、第13281號、第13727號、第13728號、第14152號、第14153號、第14975號、第15099號、第15446號、第15447號、第15448號、110年度營偵字第1318號、第1319號)、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6409號、第16971號、16972號、第16973號、第18344號、第19036號、第19904號、第22143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3931號、第15110號、第17813號、第19349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九編號1應更正為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行為」欄編號1關於「鍾季仲」部分,有漏未記載情形(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顯係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無影響,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原判決附表九編號1內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犯罪事實/犯罪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行為 1 犯罪事實壹 (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 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蔡其品 【陳昭仁、劉玉媚、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蔡其品各僅就渠等參與部分與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 王清原、陳國欽、黃豊珍、張建洲、黃泊錫、邱燕秋、黃麒銘、蔡其品、鍾季仲、陳又銘、曾國璽、曾華義、黃聰麟、蔡長龍、陳家銘 【黃豊珍、張建洲、黃泊錫、邱燕秋、黃麒銘、蔡其品、陳又銘、曾國璽、曾華義、黃聰麟、蔡長龍、陳家銘各僅就參與部分與王清原、陳國欽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 無 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如附表二、、、欄所示之人 【陳昭仁、劉玉媚、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如附表二、、、欄所示之人各僅就參與部分與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 附表二:更正後內容 編號 犯罪事實/犯罪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行為 1 犯罪事實壹 (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 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蔡其品 【陳昭仁、劉玉媚、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蔡其品各僅就渠等參與部分與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 王清原、陳國欽、黃豊珍、張建洲、黃泊錫、邱燕秋、黃麒銘、蔡其品、鍾季仲、陳又銘、曾國璽、曾華義、黃聰麟、蔡長龍、陳家銘 【黃豊珍、張建洲、黃泊錫、邱燕秋、黃麒銘、蔡其品、鍾季仲、陳又銘、曾國璽、曾華義、黃聰麟、蔡長龍、陳家銘各僅就參與部分與王清原、陳國欽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 無 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如附表二、、、欄所示之人 【陳昭仁、劉玉媚、陳昱勳、陳科池、黃豊珍、張建洲、如附表二、、、欄所示之人各僅就參與部分與王清原、陳國欽、孫新發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