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國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國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 字第159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國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廖國軫自民國106年8月起至108年10月28日止, 為正大紙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正大紙袋公司)臺南廠廠長,負責該廠營業行政事務並向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損害正大紙袋公司之利益: ㈠基於易持有為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將德瑞數位館購買附表一所示紙袋而於附表一所示付款日匯入附表一所示帳戶之貨款新臺幣(下同)37,740元,侵占入己,未繳回正大紙袋公司。 ㈡基於背信之犯意,將正大紙袋公司客戶之OTOKO公司原先向正 大紙袋公司下訂如附表二所示之訂單,轉委由環豪實業社代為製作,致正大紙袋公司收益短少12,600元而受有損害。 ㈢基於背信之犯意,未經正大紙袋公司同意,接續修改永百成包裝有限公司對正大紙袋公司所為如附表三所示訂單之數量,然仍按原先訂單數量出貨,致正大紙袋公司短少獲利380,520元。 ㈣基於背信之犯意,私下購買材料,利用正大紙袋公司之機具製作如附表四所示紙袋成品後出售予實優實業有限公司牟利,致正大紙袋公司因而受有損害。 ㈤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準文書之犯意,佯以格林印刷公司名義提出訂購單,接續向正大紙袋公司訂購如附表五所示之紙袋,再自行或指示不知情之正大紙袋公司員工將上開訂購單內容輸入並上傳至正大紙袋公司之電腦系統而登載並行使該內容不實之準文書,致正大紙袋公司人員按上開訂單內容於附表五所示時間出貨,廖國軫再將附表五所示紙袋轉售他人賺取價差,足生損害於正大紙袋公司關於訂單管理之正確性並致正大紙袋公司因而受有損害。 ㈥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準文書之犯意,佯以跨越創意包裝有限公司名義提出訂購單,接續向正大紙袋公司訂購如附表六所示之紙袋,再自行或指示不知情之正大紙袋公司員工將上開訂購單內容輸入並上傳至正大紙袋公司之電腦系統而登載並行使該內容不實之準文書,致正大紙袋公司人員按上開訂單內容於附表六所示時間出貨,廖國軫再將附表六所示紙袋轉售他人賺取價差,足生損害於正大紙袋公司關於訂單管理之正確性。 ㈦基於背信之犯意,以接私單之方式,陸續將正大紙袋公司之提袋產品,販售給亞瑟士股份有限公司,並於附表七所示時間出貨而賺取利潤,致正大紙袋公司因而受有損害。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㈠被告廖國軫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自白。 ㈡告訴人正大紙袋公司代表人陸姵廷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指述;告訴代理人李冺鋐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指述。 ㈢卷附環豪實業社加工流程製造單及訂單數量(警卷第35至37頁)、永百成包裝有限公司年度訂單價格契約及訂單明細(警卷第39至51頁)、跨越創意包裝有限公司訂購單(警卷第55頁)、被告與德瑞數位館間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83頁)、正大紙袋公司對德瑞數位館之請款明細表(警卷第85頁)、亞瑟士訂單(他卷第147頁)、告訴人公司製作之被告利 用公司機具製作貨品出售實優實業有限公司之明細(營偵卷第63頁)、告訴人提出之侵占明細表(營偵卷第15至37頁)、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調偵卷第25至35頁)、正大紙袋實業有限公司訂單、打樣校稿單及成本分析表、電腦報表明細(本院卷第119至143頁)。 三、核被告所為: ㈠犯罪事實㈠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犯罪事實㈡、㈢、㈣、㈦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 罪。被告就犯罪事實㈢、㈣、㈦所示背信犯行,各論以接續犯 之實質上一罪。 ㈢犯罪事實㈤、㈥部分,各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 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並均論以接續犯之實 質上一罪(起訴書原認此部分各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5條、第216條之偽造文書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嗣經檢 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更正為上述罪名,本院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又檢察官起訴書於此部分並未記載背信之犯罪事實及罪名,本院亦認此部分犯罪事實與背信無涉,是無從僅因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就此部分補充背信之犯罪事實及罪名,即逕將之納入審理範圍,併予敘明)。 ㈣被告所犯上述七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審酌被告於正大紙袋公司擔任廠長職務,竟違背公司委任,侵吞貨款並私自接單製造紙袋轉售牟利,所為嚴重損及公司信賴,並害及公司利潤,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正大紙袋公司達成和解,將附表所示金額全數賠償正大紙袋公司,有本院110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393號調解筆錄(本院卷第69至70頁)、被告提出之玉山銀行存款回條(本院卷第107頁 )各一紙在卷可憑,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及量刑權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一、四、五、六、七所示侵占、轉售價差、轉售後所得、所獲利潤,均係被告之犯罪所得,爰應諭知沒收,然被告已與正大紙袋公司達成調解,將附表一至七所示金額全數賠償,已如前述,應認犯罪所得業已實際發還正大紙袋公司,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被告前未曾因案受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屬良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罹此刑章,經此偵審科刑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被告已與正大紙袋公司達成調解並賠償該公司所受損害,已如前述;雖告訴代理人到庭表示仍不願原諒被告,惟本院考量上情,仍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 以啟自新。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 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42條 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政賢提起公訴,檢察官呂舒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第1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判決主文及宣告刑 1 如犯罪事實欄一之㈠、附表一所示 廖國軫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犯罪事實欄一之㈡、附表二所示 廖國軫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犯罪事實欄一之㈢、附表三所示 廖國軫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犯罪事實欄一之㈣、附表四所示 廖國軫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犯罪事實欄一之㈤、附表五所示 廖國軫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犯罪事實欄一之㈥、附表六所示 廖國軫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如犯罪事實欄一之㈦、附表七所示 廖國軫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德瑞數位館 出貨日 地點 貨品名稱 規格 數量 單價(元) 金額(元) 付款日 金額(新臺幣,下同/元) 匯款帳號 108年2月1日 德瑞數位館,彰化縣○○市○○路000號 Derea提袋 20*8*25.5 1,200 3.7 4,440 108年3月5日 3萬7,740 被告廖國軫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Derea提袋 20*8*25.5 9,000 3.7 3萬3,300 總計 3萬7,740 附表二:OTOKO,被告將OTOKO委製貨物私發予環豪實業社加工 出貨日 貨品名稱 規格 數量 單價(元) 金額(元) 備註 108年9月20日 口底板 23*28.5*9 2,000 6.3 1萬2,600 直接收取現金 總計 1萬2,600 附表三:永百成包裝有限公司,被告未經同意修改訂單,致公司受有損害 編號 出貨日 貨品名稱 規格(訂單單號) 原先訂單數量 實際出貨數量 修改後訂單數量 單價(元) 公司因此所短少之獲利(0.2*實際出貨數量) 1 1.107年11月21日、12月18日 2.108年1月11日 維格提袋 大袋(00000000) 9萬 9萬 7萬5,000 1.2 1萬8,000 2 108年1月21日、1月25日、3月6日、3月6日、4月1日 維格英文提袋 大袋(00000000) 6萬 6萬300 5萬 1.2 1萬2,060 3 107年8月27日、9月18日 維格1人提袋 第1批(00000000) 12萬 12萬800 10萬 1.2 2萬4,160 4 107年10月8日、10月22日、11月5日 維格1人提袋 第2批(00000000) 12萬 12萬 10萬 1.2 2萬4,000 5 107年11月19日、11月29日、12月3日 維格1人提袋 第3批(00000000) 12萬 12萬 10萬 1.2 2萬4,000 6 1.107年12月11日、12月24日 2.108年1月4日 維格1人提袋 第4批(00000000) 12萬 12萬 10萬 1.2 2萬4,000 7 108年1月15日、1月18日、1月25日、2月11日 維格1人提袋 第5批(00000000) 12萬 12萬 10萬 1.2 2萬4,000 8 108年2月20日、3月6日、3月18日 維格1人提袋 第6批(00000000) 12萬 12萬 10萬 1.2 2萬4,000 9 108年4月1日、4月17日、4月24日 維格提袋 大袋(00000000) 6萬 6萬 5萬 1.2 1萬2,000 10 108年4月26日、5月6日、5月10日 維格英文提袋 大袋(00000000) 6萬 6萬 5萬 1.2 1萬2,000 11 108年6月6日、7月8日、7月30日、8月13日 維格英文提袋(第5批) 大袋(00000000) 7萬50,00 7萬4,700 4萬9,700 1.2 1萬4,940 12 108年8月14日、9月2日、9月10日 維格英文提袋(第6批) 大袋(00000000) 6萬 6萬 5萬 1.2 1萬2,000 13 108年3月25日、4月1日、4月15日 維格1人提袋 第7批(00000000) 12萬 12萬 10萬 1.2 2萬4,000 14 108年4月22日、4月24日、5月3日 維格1人提袋 第8批(00000000) 12萬 12萬 10萬 1.2 2萬4,000 15 108年5月9日、5月17日、5月28日 維格1人提袋 第9批(00000000) 12萬 12萬 10萬 1.2 2萬4,000 16 108年6月12日、6月24日 維格1人提袋 第10批(00000000) 12萬 12萬 10萬 1.2 2萬4,000 17 108年7月8日、7月10日、7月16日、7月30日、8月6日 維格1人提袋 第11批(00000000) 12萬 11萬6,800 10萬 1.2 2萬3,360 18 108年8月9日、8月14日、8月20日、8月21日 維格1人提袋 第12批(00000000) 12萬 12萬 10萬 1.2 2萬4,000 19 108年9月2日、9月10日、9月24日、9月25日 維格1人提袋 第13批(00000000) 12萬 6萬 4萬1,600 1.2 1萬2,000 總計 38萬0,520 附表㈣:被告利用公司機具材料製作貨品出售予實優實業有限公司賺取利益 編號 出貨日 地點/收貨人 貨品名稱 規格 數量 單價(元) 金額(元) 轉售差價(元) 1 107年8月 實優 底板 川德美 1萬 0.6 6,000 3,000 2 107年10月1日 2萬5,000 0.6 1萬5,000 7,500 3 107年10月29日 1萬5,000 0.6 9,000 4,500 4 107年4月 樹林區 MOMOCO中 5,000 0.2 1,000 1,000 5 107年6月 MOMOCO小 5,000 0.2 1,000 1,000 差價總計 1萬7,000 附表㈤:格林企業社,被告假借該企業社名義下單,並轉售予實優實業有限公司賺取差價 編號 出貨日 貨品名稱 規格(工單單號) 訂單數量 出貨數量 請款數量 單價 (元) 請款金額(單價x出貨數量) 收款日 轉售單價(元) 單價差(單價-轉售單價/元) 轉售後所得(單價差x出貨數量) 1 107年6月12日 微風大袋 38*17.5*44(工單000000000) 2,000 2,000 2,000 9.2 1萬8,400 107年9月12日 9.3 0.1 200 2 107年6月12日 微風小袋 26.7*11*3(工單000000000) 5,000 5,000 5,000 3.8 1萬9,000 107年9月12日 4.4 0.6 3,000 3 107年6月13日 林銀杏小袋 20*13*29(工單000000000) 5,000 5,000 5,000 8 4萬 107年9月12日 8.4 0.4 2,000 4 107年11月6日 GOZO拍賣中袋 32*11*34(工單000000000) 1萬 1萬 1萬 4 4萬1,000 108年2月13日 4.2 0.2 2,000 5 107年11月6日 Karl中袋 46*12*35(工單000000000) 2,000 1,900 1,900 11 2萬900 108年2月13日 12 1 1,900 6 108年5月6日 微風小袋 26.7*11*3(工單000000000) 5,000 5,000 5,000 3.8 1萬9,000 108年8月22日 4.4 0.6 3,000 7 108年7月3日 典唐大袋 28*15*30(工單000000000) 1萬 9,900 9,900 3.2 3萬1,680 108年10月18日 3.5 0.3 2,970 8 108年7月3日 典唐小袋 21*11*27(工單000000000) 1萬 1萬 1萬 2.7 2萬7,000 108年10月18日 3 0.3 3,000 9 108年5月15日 艾斯特烘焙大袋 28*15*30(工單000000000) 1萬 1萬 1萬 3.2 3萬2,000 108年8月22日 3.5 0.3 3,000 10 108年5月15日 艾斯特烘焙小袋 21*11*27(工單000000000) 1萬 1萬 1萬 2.7 2萬7,000 108年8月22日 3 0.3 3,000 11 108年10月16日 GOZO拍賣中袋 32*11*34(工單000000000) 1萬 1萬 1萬 4 4萬 108年2月13日 4.2 0.2 2,000 總計 2萬6,070元 附表㈥:跨越創意包裝有限公司,被告假借創意包裝名義下單,轉賣予實優實業有限公司賺取差價 編號 出貨日 貨品名稱 規格(工單單號) 訂單數量 出貨數量 請款數量 單價(元) 請款金額(單價x出貨數量) 收款日 轉售單價(元) 單價差 (單價-轉售單價) 轉售後所得(單價差x出貨數量) 1 106年10月17日 大紙袋(星期一古著) 40*18*45(工單000000000) 5,000 4,650 4,650 9.1 4萬2,315 107年1月8日 10 0.9 4,185 2 107年5月1日 ASICS大袋 45*14*40(工單000000000) 3萬 1萬4,600 1萬4,600 3.34 4萬8,764 107年8月21日 4.33 0.99 1萬4,454 3 108年2月18日 ASICS大袋 45*14*40(工單000000000) 3萬 1萬5,000 1萬5,000 5萬100 108年5月17日 1萬4,850 4 107年4月23日 ASICS中袋 35*14*30(工單000000000) 4萬5,000 4萬5,000 4萬5,000 1.2 5萬4,000 107年7月13日 1.62 0.42 1萬8,900 5 107年11月13日 拉哩手提袋 27*18*22(工單000000000) 1萬 600 600 3.7 2,220 108年2月1日 4.2 0.5 300 6 107年11月22日 9,400 9,400 3萬4,780 4,700 7 107年12月1日 ASICS大袋 45*14*40(工單000000000) 1萬5,000 1萬 1萬 3.34 3萬3,400 108年3月7日 4.33 0.99 9,900 8 107年12月21日 ASICS大袋 45*14*40(工單000000000) 1萬5,000 5,000 5,000 1萬6,700 108年3月7日 4,950 9 108年5月8日 ASICS中袋 36*14*30(工單000000000) 2萬 1萬9,250 1萬9,250 1.2 2萬3,100 108年8月15日 1.62 0.42 8,085 10 108年7月2日 ASICS中袋 36*14*30(工單000000000) 1萬3,000 1萬3,000 1萬3,000 3.8 4萬9,400 108年10月14日 4.3 0.5 6,500 總計 8萬6,824 附表㈦:亞瑟士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接私單製作提袋出售給亞瑟士公司 編號 出貨日 貨品名稱 出貨數量 被告所獲利潤(元) 1 107年4月 亞瑟士中袋 4萬5,000 9,350 2 107年5月 亞瑟士大袋 1萬4,600 7,242 3 107年5月 星期一古著 5,000 1,005 4 107年5月 川德美底板 1萬 3,000 5 107年6月 林銀杏小袋 5,475 0 6 107年6月 微風大小袋 1 0 7 107年6月 微風小袋 5,250 3,000 8 107年6月 微風大袋 2,074 200 總計 2萬3,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