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98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琨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21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1年度聲觀字第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琨池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聲請書所載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經本院核閱全部卷證認定屬實。又被告近3年內未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戒治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本案前經檢察官以附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但被告於緩起訴時間多次未依命令到場接受驗尿,而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從而,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第3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