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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振謙茆怡文鄭銘仁

上訴人
即被告
張仕廸
選任辯護人
謝菖澤律師

蘇淑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3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12年6月1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茆怡文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7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