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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5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高如宜陳鈺雯鄭銘仁

上訴人
即被告
盧亮福
指定辯護人
林金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8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1年8月2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5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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