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1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鎮宇
- 即被告
- 賴紹唐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廖元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71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鎮宇、賴紹唐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之111年度訴字第719號判決經郵寄送達上訴人即被告謝鎮宇、賴紹唐之住所,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被告謝鎮宇部分由同居人即其母謝秀香於112年5月3日收受送達,被告賴紹唐部分寄存送達,於112年5月7日具領,上訴人2人收受該判決後,不服該判決,均於112年5月12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均僅記載「容閱卷後補呈」,並未敘明任何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2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