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65號
附民原告 林正國
附民被告 蘇姸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1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附民字第1365號
附民原告 林正國
附民被告 蘇姸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1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