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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981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欽賢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琨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21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1年度聲觀字第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琨池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聲請書所載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經本院核閱全部卷證認定屬實。又被告近3年內未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戒治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本案前經檢察官以附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但被告於緩起訴時間多次未依命令到場接受驗尿,而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從而,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第3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981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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