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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7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蔡奇秀林欣玲陳碧玉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金祥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蘇榕芝律師

鄭安妤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1日111年度訴字第778號刑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00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張金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金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77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並於111年11月9日送達於被告之受僱人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可稽。被告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78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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