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 原告
- 陳吳碧珠
- 原告
- 陳文德
- 原告
- 陳文彬
- 原告
- 陳文成
- 被告
- 許元碩
- 被告
- 巨豐工程行即郭芝羽
- 被告
-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志聖
- 被告
-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LIU TE-YIN(劉德音)
- 被告
- 國聯保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玖漢有限公司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 樓至00樓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