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卓穎毓莊玉熙李俊彬

原告
陳吳碧珠
原告
陳文德
原告
陳文彬
原告
陳文成
被告
許元碩
被告
巨豐工程行即郭芝羽
被告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被告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IU TE-YIN(劉德音)
被告
國聯保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玖漢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 樓至00樓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李俊彬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