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吳碧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陳吳碧珠 陳文德 陳文彬 陳文成 被 告 許元碩 巨豐工程行即郭芝羽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 樓至00樓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被 告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IU TE-YIN(劉德音) 被 告 國聯保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玖漢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