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侯畯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畯挺 張歸意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字第26638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485號、4332號、5278號、8261號、9456號、11970號、14028號),因被告等自白犯罪(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6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侯畯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歸意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侯畯挺、張歸意均可預見金融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知悉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該帳戶資料即可能作為他人收受及提領詐欺取財等特定犯罪所得使用,而他人提領後亦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金融帳戶資料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由侯畯挺於民國110年9月29日14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王牌精品會館」,將其所申設之彰化商 業銀行(下稱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予張歸意,再由張歸意將侯畯挺所交付之上開彰化銀行帳戶資料,連同張歸意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光郵局(下稱大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各以新臺幣( 下同)3萬元、5000元之代價,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而輾轉為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欺手法,使如附表所示之歐陳博彥等被害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上開侯畯挺之彰化銀行帳戶及張歸意之郵局帳戶,並由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提領一空,以此等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侯畯挺、張歸意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歐陳博彥、許竣超、黃郡慧、魏詠希、謝欣盈、丁佩箐、莊騏亘、被害人詹汶琪於警詢之指訴。 ㈢、彰化商業銀行南台南分行110年10月25日函暨所附侯畯挺帳戶 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被告張歸意之大光郵局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 ㈣、被告侯畯挺與張歸意間之MESSENGER對話截圖照片。 ㈤、告訴人歐陳博彥提供之對話紀錄及轉帳匯款照片、告訴人許竣超提供之對話紀錄及轉帳匯款照片;告訴人黃郡慧提供之對話紀錄及轉帳匯款照片、告訴人魏詠希、謝欣盈提供之對話紀錄及轉帳匯款照片、告訴人丁佩箐提供之匯款單及對話紀錄照片、告訴人莊騏亘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照片、被害人詹汶琪所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翻拍照片等。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侯畯挺將其彰化銀行帳戶資料提供與被告張歸意做不法使用,以及被告張歸意將所收受被告侯畯挺之彰化銀行帳戶資料連同自己之郵局帳戶資料,均以相當代價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附表所示歐陳博彥等8人, 藉以取得對方財物及洗錢之用,僅為他人之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2人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意 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被告2人應屬幫助犯無訛。是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2人均以一次提供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詐騙附表所示歐陳博彥等8人,且同時觸犯上開 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 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2人已於本院時就幫助洗錢罪 自白犯行,爰均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 其刑。又被告2人均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上開犯行,屬幫助犯 ,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從 事詐欺取財與洗錢犯行,不僅造成附表所示告訴(被害)人等受有各該財產損失,亦使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難以追查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增加告訴(被害)人等對詐欺者求償之困難,所為實值非難;兼衡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 犯行,被告侯畯挺並與告訴人許竣超、丁佩箐、謝欣盈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可參;另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 已從中獲取不法利益(詳後述沒收部分)、被告2人均曾有 毒品前科經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之前科(檢察官並未主張並具體指出構成累犯且應加重之事由,惟本院仍得就上開被告2人負面品行加以審酌),素行及品性非佳;以及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 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倘為共同犯罪,因共同正犯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原則,有關犯罪所得,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然幫助犯則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而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278號判決、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2人供稱並未因提供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之 行為獲得任何利益(警卷一第7頁,本院金訴字卷第70頁) ,且卷查亦無證據顯示被告2人有因本案行為而實際自該詐 欺集團獲取報酬,或取得詐欺犯罪所得,揆諸前揭說明,既無從認定被告2人因本件幫助犯行而有實際犯罪所得,即無 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追徵之問題。 ㈡、另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本案之告訴(被害)人將款項轉帳匯入被告2人之銀行帳戶後,尚無證據可認係由 被告2人實際收受或提領該等款項,故難認被告2人有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並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 ,自無上開條文適用,於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提起公訴,檢察官許嘉龍、蔡宗聖、郭文俐、林朝文、吳維仁移送併辦,並由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歐陳博彥 110年10月2日23時15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投資網站保證獲利云云,使歐陳彥博陷於錯誤 110年10月5日12時25分許 5000元 侯畯挺之彰化銀行帳戶 110年10月6日17時44分許 1萬9000元 2 許竣超 110年10月6日某時許 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點入網站創辦註冊會員,之後於網站綁定未來可獲利云云,使許竣超陷於錯誤 110年10月6日17時30分許 5000元 侯畯挺之彰化銀行帳戶 3 黃郡慧 110年9月2日某時許 經由通訊軟體LINE佯稱已在安盛TOB網站代為操作獲利,需繳納手續費云云,使黃郡慧陷於錯誤 110年10月6日12時41分許 5萬元 侯畯挺之彰化銀行帳戶 4 魏詠希 110年9月30日13時許 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至投資網站註冊,保證獲利云云,使魏詠希陷於錯誤 110年10月1日20時10分許 3萬2000元 張歸意之大光郵局帳戶 5 謝欣盈 110年9月30日16時17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至投資網站註冊匯款投資,保證獲利云云,使謝欣盈陷於錯誤 110年10月1日20時7分許 5萬元 張歸意之大光郵局帳戶 110年10月1日20時8分許 3萬8000元 110年10月5日12時35分許 3萬元 侯畯挺之彰化銀行帳戶 6 丁佩箐 110年9月28日某時許 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至投資外匯,保證獲利云云,使丁佩箐陷於錯誤 110年10月6日14時36分許 3萬2000元 侯畯挺之彰化銀行帳戶 7 莊騏亘 110年9月24日某時許 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網路投資獲利云云,使莊騏亘陷於錯誤 110年10月1日20時10分許 5萬元 張歸意之大光郵局帳戶 8 詹汶琪(未提告) 110年10月6日18時18分前之某時許 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透過代操平台獲利云云,使詹汶琪陷於錯誤 110年10月6日18時18分許 5000元 侯畯挺之彰化銀行帳戶